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刑案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又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08年2月22日公佈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之前科紀錄,卻未能謹慎守法,仍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同一罪質之罪,素行不良,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兼衡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物品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教育程度為高O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 至被告所竊得物品,雖係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原應宣告沒收,然因該等物品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即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08年2月22日公佈之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