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右膝及右小腿擦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晚間8時2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XX號誌交岔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仁德街XX號誌路口,支線車應禮讓幹道車先行,即貿然左O,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曾O富人車O地,並受有左手鈍挫傷、右膝及右小腿擦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曾O富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一)
內容
- 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 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之犯行,辯稱:我是直行車,且當時前面路口正值紅燈,所以我的車速不會太快,應該不到40公里,車禍當下我因為頭有點暈,是以,才會跟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說當下我的車速是60公里,故我沒有過失等語
- (二)
內容
- 告訴人曾O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 證明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之事實
- (三)
內容
- (四)
內容
- 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 (五)
內容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四、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證據名稱待證事實 | 現場及車O照片27張
- 三、 證據名稱待證事實 | 現場及車O照片27張
- 四、 證據名稱待證事實 | 現場及車O照片27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