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
- 核被告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 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係犯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又被告前開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㈡
本案並無上開情事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
- 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 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為累犯
- 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並無上開情事,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又被告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其行為尚O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 ㈣
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得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顯欠佳,殊值非難
- 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行竊手段平和,又所竊得之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
-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㈤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所竊得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物,雖屬其犯罪所得,惟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有如前述,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五、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犯意 |並扣得上開40元零錢
- 甲OO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9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108年9月9日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一、109年11月13日12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尤O暉所管理位於屏東縣○○鎮○○路XX號「寶安宮」廟宇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翻找財物欲行竊,惟未竊得任何物品,旋即騎乘前開機車離去
- 二、109年11月20日13時13分許,在上開廟宇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所供俸神尊「虎爺」前方碗公內置放之新臺幣(下同)40元零錢得手後,旋即騎乘前開機車離去
- 嗣因尤O暉發現財物失竊,報警處理後,警方O同年20日13時25分許,發現甲OO騎乘前開機車,行經屏東縣○○鎮○○○路XX號前,當場加以逮捕,始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40元零錢(已發還)
- 二、
案經尤O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尤O暉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O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蒐證照片3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7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 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 另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 二、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59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科刑
- ㈤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