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 本院認定被告甲OO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關於「仍於同日19時許」之記載,應補充為「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9時許」
- 暨證據欄應增列「員警偵查報告、車O詳細資料報表」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O,茲引用之(如附件)
- 二、
被告卻故意 |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又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
- 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同類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相O罪質之本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
- 本次已係第3次違犯(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漠視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未肇事傷人之情節、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於同日19時3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始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復於110年2月18日17時許,在其屏東縣來義鄉南和136號居所內食用添加米酒之薑母鴨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於同日19時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
- 嗣於同日19時30分許,行至屏東縣枋寮鄉台一線與農O路XX號誌指示左O而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19時3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東海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蒐證照片等附卷可稽,核與被告自白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 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