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犯罪事實
- 理 由
- 一、
經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上揭被告飲酒後無照騎乘機車,嗣為警對其進行呼氣檢驗酒精濃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超過法規規定標準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陳述在卷,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坦承犯行,並有警卷卷附之南O分局南O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第7頁至第8頁)、公O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第11頁至第12頁)、南O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14頁至第15頁)、南O縣政府警察局南O分局南O派出所刑案照片(第16頁至第17頁)等件附卷可稽
- 本件被告酒後駕車經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已逾法定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其犯行堪予認定
- 三、
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超過法規規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超過法規規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要件,係以酒精濃度標準值,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即被告飲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查獲後其呼氣之酒精濃度超過法規標準即堪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 是本件被告於飲酒後騎乘機車,經警查獲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超過上開法規規定之標準
- 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超過法規規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從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於10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9年3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本案,認為本案與前開構成累犯之罪其罪質相同,亦均屬故意犯罪,應有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之必要,從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檢察官求刑尚屬過重,併此說明
- 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紀錄外,另有多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佐,是被告已多次酒後駕車之前案紀錄,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O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仍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竟再度於飲酒後無照騎乘機車上路,復斟酌本件被告所駕駛之交通工具為機車且未肇事、本件之酒測濃度值非高、於偵、審中均坦承酒駕犯行及其本院審理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臨時工、1小時約幾百元、須扶養2個小孩及前案因公共危險案件判處之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至檢察官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2月,惟被告非駕駛危險較高之汽車,且本件並未肇事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產上之損害,本件量刑應屬妥適,檢察官求刑尚屬過重,併此說明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起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超過法規規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3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至第170條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二) 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