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竟基於強制之犯意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即被告白O維與告訴人即被告甲OO係鄰居,2人前有債務糾紛,於民國108年4月2日18時40分許,被告甲OO見被告白O維駕車返回位於南投縣○○鎮○○里XX號住處對面車庫,乃趨前找被告白O維討論債務問題,卻遭被告白O維所拒,因而心生不滿
- 繼之,待被告白O維停好車走回上址住處以鑰匙打開大門欲進入住處時,被告甲OO竟基於強制之犯意,以腳踢大門三次阻礙被告白O維進入住處,而以此強暴之方式迫使被告白O維不得進入住處,妨害被告白O維自由行動之權利(被告甲OO所涉強制罪部分,由本院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期間被告白O維因被告甲OO上開阻礙行為與被告甲OO起爭執,雙方各基於傷害之犯意,在被告白O維上址住處大門旁發生拉址、扭打,被告白O維並衝進上址住處內持修剪花木之剪刀丟向被告甲OO,致被告甲OO跌坐在地,受有右側髕骨移位性骨折、左側陰囊撕裂傷、左O唇撕裂傷等傷害(被告白O維所涉傷害部分,業經被告甲OO撤回告訴,由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399號不受理判決)
- 被告白O維亦因此受有臉部擦挫傷與撕裂傷及雙手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是本案強制罪部分由本院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 經查,本案被告甲OO被訴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部分,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甲OO與告訴人即被告白O被告維就本案傷害部分已成立調解,且告訴人白O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白O維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案就被告甲OO被訴之傷害犯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至於原起訴意旨認本案被告甲OO所涉傷害罪部分與強制罪間,為一行為,請論以想像競合犯,惟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更正上開2罪為數行為,請論以數罪併罰,本院認被告甲OO腳踢大門行為與毆打告訴人白O維行為,仍有時間上的間隔,行為互疏,且毆打行為顯為強制行為後另起犯意,犯意各別,應論以數罪併罰
- 又被告甲OO所涉傷害罪與強制罪間,如前述應論以數罪併罰,是本案強制罪部分由本院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OO被訴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部分,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甲OO與告訴人即被告白O被告維就本案傷害部分已成立調解,且告訴人白O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白O維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案就被告甲OO被訴之傷害犯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A第161條第4項
- A第302條至第304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理由
- 四、 理由 |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