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 |基於性騷擾及妨害自由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甲OO與代號BK000-H109023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係舊識,並知悉甲女在李○生(姓名年籍詳卷)所經營而位在南投縣草屯鎮之某咖啡店(地址詳卷)內工作
- 甲OO於民國109年9月1日下午1時55分許,在上開店內見甲女走入該店內之辦公室,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尾隨甲女而侵入該辦公室
- 甲OO旋在該辦公室內,另意圖性騷擾,基於性騷擾及妨害自由之犯意,以乘甲女不及抗拒之方式,自後徒手環抱甲女,而妨害甲女自由活動之權利,並趁機親吻甲女之嘴唇得逞
- (甲OO涉犯強制罪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性騷擾罪部分,經本院另為判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 二、
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而法院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李○生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甲OO涉犯強制罪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性騷擾罪部分,經本院另為判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 三、查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三、 理由 | 理由
- 四、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