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之非法占用、開發致水土流失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坦承不諱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6「土地所有權人暨土地持分」欄「陳O光、謝O品」補充為「陳O光(1/2)、謝O品(1/2)、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甲OO於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補充為「甲OO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均坦承不諱」、第3行「謝O鈦」更正為「謝O鈥」,並增列「苗栗縣政府加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到府說明紀錄勘查結論及處理事項、苗栗縣政府加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會勘紀錄勘查結論及處理事項、除戶戶籍謄本、員警職務報告、苗栗縣頭份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開發致水土流失未遂罪 |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 |則為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
- 按水土保持法應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有關水土保持部分之特別法,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就有關未經他人同意占用他人山坡地部分,則為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之特別法
- 即行為人所為,倘合於上揭三法律之犯罪構成要件,則應依法規競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優先適用水土保持法之規定處罰
- 次按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行為人在公O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O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無正當權源而擅自墾殖、占用、開發、經營或使用,即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
- 而所謂「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依文O解釋,係指已經造成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結果者而言,故該罪應屬「實害犯」或「結果犯」,而非「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自以發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結果為必要
- 如已著手實行上開犯行,而尚未發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結果者,應屬同條第4項未遂犯處罰之範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本案被告甲OO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土地所有權人暨土地持分」欄所示之人所有之山坡地未經同意擅自開挖整地、闢建平臺階段及切削邊坡,惟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上開犯行有致生水土流失之結果,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前段之非法占用、開發致水土流失未遂罪
- (二)
闢建平臺階段及切削邊坡,為間接正犯
-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身分不詳成年人在本案土地上開挖整地、闢建平臺階段及切削邊坡,為間接正犯
- (三)
應屬繼續犯,僅論以一罪
- 按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在公O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O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罪,為繼續犯
- 如墾殖、占用、開發、經營、使用之行為在繼續實行中,則屬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其犯罪之完結須繼續至其行為終了時
- 此與竊佔罪為即成O,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O,以後之繼續占用乃狀態繼續,不再予論罪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7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被告自民國108年4月間某日至同年5月間某日止,陸續占用、開發本案土地,應屬繼續犯,僅論以一罪
- (四)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其犯罪尚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已著手實施非法占用、開發之行為,而未發生水土流失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五)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務農、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
- 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見108年度偵字第6482號卷第94頁)
-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並已於偵查中與被害人謝O鈥成O調解(見109年度偵字第4780號卷第8頁所附苗栗縣頭份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O本院提起上訴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 五、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水土保持法,第32條
- 本案被告甲OO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土地所有權人暨土地持分」欄所示之人所有之山坡地未經同意擅自開挖整地、闢建平臺階段及切削邊坡,惟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上開犯行有致生水土流失之結果,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前段之非法占用、開發致水土流失未遂罪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20條第2項
- 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前段
- 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
- 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
- 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前段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
- 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2款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7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