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15號刑事案件之被告,告訴人劉O昌為該案之告訴人,該案於民國109年3月15日下午3時40分左右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查第三法庭公開進行準備程序,被告、告訴人均於該次準備程序到庭
    
      
         -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法官詢問被告時,答稱:「他(指告訴人)自己在那邊講而已,沒有什麼人看見,他做得事情都不敢承認,『俗辣一個』」等語,以此方式當場辱罵告訴人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