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被告辯稱
- 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扣押筆錄」,並補充被告甲OO辯解不足採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訊據被告固坦承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客觀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是忘記結帳等語
- 惟查被告於偵查中已自承:我當時還沒有結帳,就剛好把衣服放進我的塑膠袋等語(見偵卷第19頁)
- 證人即攤位服務人員黃O婷證稱:被告來攤位時我有注意到被告,被告進來和離開攤位時都是雙手空空,後來發現有一件衣服遭竊,是因為我們衣服賣出去之後都會將衣架收起來,但當時有一個空衣架掛在吊衣服的鐵架上等語(見警卷第12頁)
- 證人即被害人杜O月則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從我攤位拿走衣服之後沒有結帳就離去,後來被告又從我的攤位前經過,我聘僱的服務人員黃O婷發現,叫我去抓小偷,我就到攤位前將被告攔下等語(見警卷第10頁)
- 衡諸被告係39年次之成年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若僅是一時忘記結帳,何須特意於離開攤位時,將拿取之衣O藏放於自己的塑膠袋內,且既已再次經過被害人之攤位,在遭被害人攔停前卻全無表示補結帳之意,足認其主觀上有竊盜之犯意甚明,是其所辯顯與常情不符,要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且被告犯後猶否認犯行,所為實不足取
- 惟考量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已合法發還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考,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市場攤位財物之犯罪手段與情節、竊得財物之種類和價值(新臺幣300元),及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扣案之長袖上衣1件,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因已合法發還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12時30許,至高雄市○○區○○街XX號三民市場,徒手竊取杜O月經營攤位上之長袖上衣1件得手,並置於其隨身攜帶之塑膠袋內,未結帳即離去,經店員黃O婷發現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甲OO於警詢、偵│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查時之供述│辯稱:忘記結帳云云
- │├──┼──────────┼─────────────┤│㈡│證人杜O月、黃O婷於│被告於攤位內將上開上衣置於│││警詢之證述│其隨身所攜帶之塑膠袋內,未││││結帳即走出攤位
- │├──┼──────────┼─────────────┤│㈢│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認領保管單、照片1張││└──┴──────────┴─────────────┘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認領保管單、照片1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