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O詳細資料報表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三、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具有相當智識之成年人,自有理性溝通之能力,縱因與告訴人廖O銘發生行車糾紛,仍應思及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解O問題,詎料其竟恣意持鋁棒砸毀告訴人所有之車O,致該車之左O方板金車殼凹陷及保險桿處刮傷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顯見其法治觀念十分淡薄,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權,且其外顯之暴力行為,亦影響社會安全秩序,所為實非可取
- 復衡酌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情節、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程度,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對方損失,是本件所生損害尚未有所減輕
- 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 兼衡其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未扣案之鋁棒1支,雖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工具,然本院審酌此類物品非難取得,顯乏刑法上之重要性
- 又未據扣案,倘予追徵,將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耗費司法成本,為免徒增無益之執行程序,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3月8日上午11時2分左右,駕駛友人尤O楷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新興區中山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該處而與甲OO發生行車糾紛,甲OO將所駕駛之車O駛往廖O銘之車O前方,並下車欲找廖O銘理論
- 當時甲OO要求廖O銘下車,廖O銘不願下車且欲駛離現場,甲OO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手持鋁棒敲打廖O銘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O方板金車殼及保險桿處,致左O方板金車殼凹陷及保險桿刮傷
- 二、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廖O銘提出告訴後,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行足以認定
- 上揭犯罪事實,已經由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白承認,且與告訴人廖O銘於警詢時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行車紀錄器畫面錄影檔案光碟1份、翻拍照片2張、車O毀損照片2張、本署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以證明
- 被告於案發時駕駛友人尤O楷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情,已經由O人尤O楷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代保管單1份可以佐證
- 因此,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以認定
- 二、
具有危險犯與實害犯之關係 |具有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 告訴及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手持鋁棒要求告訴人下車,致告訴人心生畏懼等語,因認被告涉犯恐嚇罪嫌
- 惟查,恐嚇罪係危險犯,而毀損罪係實害犯,是此部分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毀損部分,具有危險犯與實害犯之關係,恐嚇行為應O毀損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毀損部分,具有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為實質一罪,仍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因此,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 三、
是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三、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 四、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