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公然侮辱及強制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29日8時許駕駛車號000-000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鹿港鎮詔安里XX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
    
      
         - 甲OO分別基於公然侮辱及強制之犯意,將機車騎至郭O龍之車O,擋住郭O龍之去路,以「幹恁老母、駛恁老母」等語辱罵郭O龍,足以貶損郭O龍之人格,再走至郭O龍車O之駕駛座旁,從駕駛座之車O伸手抓郭O龍之上O欲迫使郭O龍下車與其談判,以此方式使郭O龍行無義務之事及妨礙郭O龍行使權利
    
      
      
      
  
    
      - 二、 
      
        
          案經郭O龍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案經郭O龍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並於警詢時自承:我徒手拉告訴人郭O龍胸口衣服,要把對方拉下車等語,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車O詳細資料報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三、 
      
        
          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乃因其所騎乘之機車差點與郭O龍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相撞,一時氣憤方為本件犯行
    
      
         - 另審酌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且犯罪後已坦承犯行
    
      
         - 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法條
    - 二、  理由
 
    - 四、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