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所示內容履行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
- 甲OO自民國107年10月起,與由O時徐家盛擔任負責人之址設臺中市○○區○○路XX號4樓之寶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寶亨公司)合夥,雙方約定由O亨公司出資,並由甲OO負責從事櫻桃、芭樂水果之批發、零售等相關事宜
- 惟甲OO欲私下販售橘子以謀求私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通知寶亨公司,於108年2月初某日,挪用其持有之投資款新臺幣95萬元,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雄」之人購買橘子1批而侵占入己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宣示判決筆錄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五、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本件如得上訴,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六、
經檢察官吳宗穎到庭執行職務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宗穎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 犯罪事實要旨:
- 刑法第336條第2項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 犯罪事實要旨: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
- 六、 | 犯罪事實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