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壹捆,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法官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卻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又正值壯年,不思勤勉工作賺取正當收入,顯見習性不佳,應予譴責
- 惟考量其係為裹腹而為本案犯行,惡性非重,暨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被告竊得電纜線1捆,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被告雖供稱變賣所得為新臺幣180元,惟並無相關資源回收業者之供述或單據可證,故應以原物沒收為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6日14時31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上,趁四下無人之際,步行進入上開地號上之倉庫,徒手竊取林O丞所有之電纜線1捆(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後,騎車載離並變賣之
- 嗣經林O丞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法條第3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