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兼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上午9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彰化市介壽里XX號碼依次為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告訴人甲OO受有右耳、左O、左O擦傷、左O及右手挫傷等傷害,告訴人乙OO則受有左側鎖骨骨折、左側脛骨平臺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即明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即明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俱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該2人業已成立調解,而均具狀撤回對對方之告訴,此有本院110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77號調解程序筆錄1紙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俱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