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附表所示之罪(共3罪),各處「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9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57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被告3次犯行之犯意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3次犯行之犯意各別,時間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 法官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卻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
- 又正值壯年,不思勤勉工作賺取正當收入,顯見習性不佳,應予譴責
- 惟考量係為裹腹而為本案犯行,惡性非重,暨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於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中各竊得之黑鐵板6片,業經售與資源回收場,各得款新臺幣349元、357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資源回收場業者劉O順之警詢供述及其記錄單據可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另被告於附表編號3犯行中竊黑之鐵板2片,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吳O福,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犯罪事實
- 宣告刑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110年2月2日之犯行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9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110年2月3日之犯行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57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110年2月4日之犯行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適為吳O福發現隨即攔下甲OO並報警前來處理,始悉上情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凌晨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吳O福位於彰化縣○○鄉○○村XX號住處前,見鐵工器材(黑鐵板)無人看管,竟先後徒手竊取6塊、6塊黑鐵板(價值約新台幣下同】3,500元),得手後以機車載往彰化縣福興鄉順益資源回收場變賣共得款706元,全數花用殆盡
- 復於110年2月4日凌晨1時20分許,再次騎乘上開機車前往上址,徒手竊取2塊黑鐵板,得手後打算載往資源回收場變賣,適為吳O福發現隨即攔下甲OO並報警前來處理,始悉上情(2塊黑鐵板已發還)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案經吳O福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訊據被告對上揭時、地3次之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O福指訴、證人劉O順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順益資源回收場表單、行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被告3次竊盜罪嫌堪予認定
- 二、
請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 至被告犯本件竊盜罪之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3次犯行之犯意各別,時間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 二、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二、 犯罪事實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法條第3項
- 三、 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