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本院勘驗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難認被告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0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 又因持有第2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647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上揭有期徒刑於108年6月5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上揭拘役55日,於108年7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敘及,應予補充
- 本院審酌其前揭構成累犯之犯行,非屬重罪,與本案犯行罪名不同、罪質迥異,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手法、型態亦不同,復欠缺關聯性及類似性,難認被告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予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O齡為28歲,已在監執行,未省思悔過,猶對執勤之監獄主任管理員施O強暴行為,蔑視公權力,法紀觀念不佳,及施O之情節尚非嚴重、無人受傷、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在場之工場主任李O財正實施新收輔導勤務 |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 |
- 甲OO為桃園市○○區○○○村XX號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之受刑人,其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上午10時47分許,在臺北監獄第12工場,明知在場之工場主任李O財正實施新收輔導勤務,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突然徒O推擊李O財身體,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李O財執行勤務,隨即經李O財及其他受刑人所制止,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 二、
案經臺北監獄函請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O暴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7、135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106.11.16)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135條第1項,135,分則,妨害公務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