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除增列「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市德工違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查報單及所附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6年11月7日桃建拆字第1060069600號函」、「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6年11月7日桃建拆字第1060069601號公告及所附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拆除科107年3月8日排拆班表及所附照片、同意自行拆除切結書」、「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拆除科107年3月22日排拆班表及所附照片、同意自行拆除切結書」、「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4月18日桃建拆字第1070026120號函及所附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0年1月27日桃建拆字第1100006143號函及所附公告」、「證人楊O廉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詞及所提出之違章查報資料、照片」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 |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 |為建築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 按實施區域計畫地區,有建築法之適用,為建築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 查本案違章建物所座落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O用地,屬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之非都市土地,此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0年1月27日桃建拆字第1100006143號函、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改制前桃園縣政府70年2月15日府地用字第18108號公告在卷可查,足認系爭土地有建築法之適用無誤
- 而被告於系爭土地違法興建鋼構違章建物遭強制拆除後,竟又未經申請許可並發給執照,再度於同處興建鋼構違章建築,核其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
- 三、
明知其興建之鋼構違章建築業經政府依法強制拆除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O齡為58、59歲,學歷為國O畢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素行
- 明知其興建之鋼構違章建築業經政府依法強制拆除,仍於原址重建,且重建之鋼構違章建物面積非小,所為漠視公權力及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行為之惡性非輕
- 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
-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且斟酌其違法重建違章建物,漠視公權力及建築法規等情節,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以資警惕並啟自新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 |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6年間,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建築執照,擅自在其所有之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號後方即大竹段245地號土地,以鋼骨及鐵皮興建違章建築,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於106年11月2、7日依法通知並公告應停工、申請執照或自行拆除,再於107年3月8、22日依法強制拆除部分違建,嗣同年4月17日前某日由違建人將所餘部分全部拆除完畢
- 詎甲OO明知依建築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竟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於109年8月4日前某日,在同址,違反建築法規定,以鋼骨及鐵皮重建面積範圍約1721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後經桃園市八德區公所人員於同年8月4日派員前往該址勘查,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告發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並有土地登記謄本、桃園市八德區公所107年2月22日桃市德工字第1070006571號函、109年8月4日桃市德工字第1090028365號函暨違章建築查報單、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4月18日桃建拆字第1070026120號函、109年8月7日桃建拆字第1090055864、10900558641、10900558642號函文及現場照片各1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法重建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法重建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95條
- 建築法,第95條
- 所犯法條:建築法,第95條
- 建築法,第95條
- 而被告於系爭土地違法興建鋼構違章建物遭強制拆除後,竟又未經申請許可並發給執照,再度於同處興建鋼構違章建築,核其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法重建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建築法,第95條,95,罰則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74,總則,緩刑
- 引用法條
- 建築法,第95條,95,罰則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74,總則,緩刑
- 建築法,第3條第1項第2款,3,總則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