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三、
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之自首要件相符爰依法減輕其刑 |難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朴交簡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然按「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108年2月22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
- 經本院依上開解釋意旨審酌後,認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事由之罪,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罪質不同,犯罪手段、動機亦屬有別,難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 又被告於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未經發覺前,即主動向警員承認犯罪,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所載查獲經過及該局110年3月3日溪警分刑字第1100005226號函檢附之警員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3頁及背面,本院卷第33頁、第35頁),嗣並接受裁判,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之自首要件相符,爰依法減輕其刑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茲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執行,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O、成O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五、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經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以107年度朴交簡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7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
-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同法院裁定令O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4月22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2日以108年度毒偵字1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0月19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居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因竊盜案件(另案偵辦中),於翌(20)日下午3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內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坦承不諱
- 被告甲OO經傳喚未到庭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加重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經本院依上開解釋意旨審酌後,認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事由之罪,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罪質不同,犯罪手段、動機亦屬有別,難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減輕
- 判例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參照)。經本院依上開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A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引用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23 條(106.06.14)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23 條(36.01.01)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47、59、62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A
-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憲法,第8條,8,人民之權利義務
- 憲法,第23條,23,人民之權利義務
- 刑法,第59條,59,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