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協商程序 |
主文
- 甲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
- 甲OO係臺東縣關山鎮「萬O鄉檳榔店關山店」員工,負責檳榔包裝及販售後收取價金,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檳榔店內,將其業務上所持有當日營收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攜離,用於清償私人債務,予以侵占入己
- 嗣經上開檳榔店經營者蔡O安發現後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 證據
- 二、證據
:
- 三、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及被告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均已返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無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36條第2項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於盼盼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455-2,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455-8,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36條第2項,336,分則,侵占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41、336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454、455.2、455.4、455.8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455-4,協商程序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36條第2項,336,分則,侵占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455-8,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455-4,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455-2,協商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