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到場處理之警員黃O仁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基於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 |
- 犯罪事實:甲OO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凌晨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6當時居所,與蘇O羽(涉犯妨礙公務等罪嫌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發生衝突,經警獲報到場處理
- 甲OO明知到場處理之警員黃O仁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仍同時基於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當場以「幹你娘」、「幹」等語,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黃O仁,並徒手拍落黃O仁攜帶之密錄器,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黃O仁執行公務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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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惟該部分既與已起訴之侮辱公務員行為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院自應併予論究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論處
- 其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論及上開妨害公務執行之部分,惟該部分既與已起訴之侮辱公務員行為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以起訴書漏未列入之上開部分,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已當庭告知所犯罪名及法條(見本院易字卷第51至53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論究
- 四、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以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侮辱告訴人並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之執行,蔑視國家公權力,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
- 兼衡本件犯行之動機、手段、被告犯後態度(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成O調解)、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
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OO於上開時、地以「幹你娘」、「幹」等語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告訴人黃O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109頁),依前開說明,此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 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 六、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135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論處
- 五、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OO於上開時、地以「幹你娘」、「幹」等語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告訴人黃O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140,分則,妨害公務罪
- 刑法,第135條第1項,135,分則,妨害公務罪
- 刑法,第55條,55,總則,數罪併罰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135、140、309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3、238、303、449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55條,55,總則,數罪併罰
- 刑法,第309條第1項,309,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第135條第1項,135,分則,妨害公務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14條,314,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140,分則,妨害公務罪
- 刑法,第140條第1項,140,分則,妨害公務罪
- 刑法,第140條,140,分則,妨害公務罪
- 刑法,第135條第2項,135,分則,妨害公務罪
- 刑法,第135條,135,分則,妨害公務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