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易字卷第128至129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無支付款項予店家之意願及資力,而向店家詐得餐飲消費,不僅使告訴人受財產損害,更戕害人與人間之互信基礎,破壞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實不足取
- 惟念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見易字卷第135頁本院110年3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堪認有悔意
- 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詐得之財物數額、有類似前科之素行(見偵卷第25至29頁),暨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見易字卷第10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第11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
- 被告於本案通緝到案後,業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元乙情,有前揭公務電話在卷可稽(見易字卷第135頁),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所稱發還者,為滿O被害人求償權之形式,不論係經由O院發還,或經由O訟上和解(包括私人締結和解契約),均包含在內,被告賠償告訴人之金額,逾告訴人之損害額260元,已足額清償,應認與上開條文「發還」旨趣相符,故不予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欣昇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其並無資力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即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明知其並無資力,無支付消費款項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25日13時30分許,在王O代所經營址設臺南市○○區○○○路XX號之香菇雞湯麵店消費,點用香菇雞湯、肉燥飯、炒飯、紅茶各1份(價值約新臺幣260元),致王O代陷於錯誤,誤信甲OO有支付消費款項之意願及能力,遂提供上開餐點予甲OO食用
- 惟甲OO於用餐後假藉:「找不到錢,欲回家拿錢來付」之理由離去後,至今仍未返還上開消費款項
- 其後王O代發現受騙,即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王O代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偵查中之供述
- 被告於上開時、地消費,食用上開餐點後,藉故離去,未支付消費款項之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王O代於警詢時之證訴
- 被告於上開時、地消費,食用上開餐點後,藉故離去,至今仍未支付消費款項之事實
- 3刑案照片1張、監視器擷取照片4張、車O詳細資料報表1份被告於上開時、地消費,食用上開餐點後,藉故離去,未支付消費款項之事實
- 4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94號判決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775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被告於106年3月間至107年4月間陸續不斷以相同方式,違犯詐欺罪,次數高達19次
- 本次再犯,可佐被告明知其並無資力,仍上開店內消費,食用完畢後,再藉故離去,犯罪形態,始終如一,可資佐證被告自始具有詐欺犯意
- 二、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39條第1項,339,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41、339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3、251、449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39條第1項,339,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38-1,總則,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251,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