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林O瑄為同事,2人因工作事務而有糾紛,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5日22時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XX號玉成運動中心外,因故復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拉住告訴人右手臂並用力推告訴人左側鎖骨下方,致告訴人受有左鎖骨下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110年3月1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38、303、307 條(106.11.16)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分則,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