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以網際網路上傳猥褻影像供人點選之方式供人觀覽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載有猥褻影像之手機壹支(IMEI:○○○○○○○○○○○○○○○)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尚應補充,更正如下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尚應補充、更正如下:
- (一)
基於妨害風化之犯意 |
- 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1日至3月7日間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號6樓,基於妨害風化之犯意,以其所有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連O網際網路,登入其推特帳號「@shoXXX」、暱稱「六芒星下的優熊」後,將其於109年3月1日下午2時許,在上址住處以該手機拍攝其與代號AD000-Z000000000號(93年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之少年為性交行為之猥褻影像(共3段)公O張貼於推特,供人點選,而以此方式供不特定人觀覽
- 嗣經甲○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有前開手機1支
- (二)
被告於110年2月26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二、
論罪科刑的理由:
- (一)
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上傳猥褻影像供人點選之方式供人觀覽罪
- 所謂散布者,係指將具有猥褻之文字、圖畫等客體予以散發傳布於公眾,自應有實際交付行為,始足當之
- 查被告將內容含有性交行為之猥褻影像,利用手機設備連O網際網路上傳至推特,供人點選,而以此方式供不特定人觀覽,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上傳猥褻影像供人點選之方式供人觀覽罪
- (二)
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嫌,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 (三)
坦承不諱
- 爰審酌被告僅為一己之私,而為前揭以網際網路上傳猥褻影像供人點選之方式供人觀覽犯行,影響社會秩序、破壞善良風俗,造成甲○身心受創、名譽受損,所為非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被告於犯罪後尚能坦承不諱,但未賠償甲○所受之損害等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任何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暨被告所自陳之學歷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又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附著物及物品」
- 扣案之被告用以儲存、拍攝前開猥褻影像之手機,核屬猥褻影像之附著物,且為被告所有,而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第38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 又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附著物及物品」,其範圍包括所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得附著之物(如錄音帶、唱片、影片、膠捲、錄影帶、磁碟帶、光碟片等),然其性質應以物理上具體存在之有體物為限,而被告所散布之前開猥褻影像,係以手機設備傳送供他人點選觀覽,核其性質為電磁紀錄,且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從得悉各該取得電磁紀錄之人確有留存該電磁紀錄之行為,自難認有何附著物之存在,而無從以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 至於卷附含有上開猥褻影像內容之紙本,乃基於採證目的而列印之證據,非上開規定所指之「附著物及物品」,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適用的法條:
- (一)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 (二)
刑法第235條第1項
- 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幸容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妨害風化之犯意 |
- 乙○○於民國109年3月1日至3月7日間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號6樓,基於妨害風化之犯意,以手機連線上網,登入其推特帳號「@shoXXX」、暱稱「六芒星下的優熊」後,將其於109年3月1日下午2時許,在上址住處以手機拍攝、其與代號AD000-Z000000000號(93年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之少年為性交行為之猥褻影片3段公O張貼於推特,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影片
- 嗣經甲○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之供述│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公O張貼其與甲○││││性交行為之猥褻影片,以散││││布上開猥褻影片之事實│├───┼───────────┼────────────┤│2│告訴人甲○之指訴及偵查│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中具結證述│開方式公O張貼其與甲○性││││交行為之猥褻影片,以散布││││上開猥褻影片之事實│├───┼───────────┼────────────┤│3│推特帳號「@shoXXX│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即暱稱「六芒星下的優│開方式公O張貼其與甲○│││熊」公O張貼上開猥褻影│性交行為之猥褻影片,以散│││片之貼文截圖、告訴人指│布上開猥褻影片之事實│││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搜字第877號搜索票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9年││││10月15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告訴人與被告間推特││││對話紀錄截圖、上開猥褻││││影片截圖各1份
- 上開猥││││褻影片光碟1片、現場照││││片4張、扣案手機1支││└───┴───────────┴────────────┘
- 二、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 |請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宣告沒收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嫌
- 上開猥褻影片及其附著物,請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宣告沒收
- 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係以扣案手機張貼上開猥褻影片,且該支手機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 三、
明知告訴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 |為裁判上一罪關係 |均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第20條第1項 |另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散布少年性交電子訊號罪 |而應依同法第41條處斷部分
- 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散布少年性交電子訊號罪嫌,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第20條第1項,而應依同法第41條處斷部分
- 被告辯稱其不知告訴人為未成年人,且告訴人有同意其公O張貼影片等語
- 經查,告訴人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一開始就在交友軟體聊天時告知被告伊真實年齡為16歲等語
- 惟查,告訴人亦於偵查中自承:因交友軟體聊天紀錄已刪除,就此部分無其餘證據可供佐證
- 且因交友軟體、通訊軟體之限制,伊確實將年齡均設定為成年等語
- 又告訴人交友軟體、通訊軟體等個人資料頁面確均設定為18歲以上之成年人,此有被告陳O之上開頁面截圖1份在卷可稽,另審酌告訴人之推特暱稱雖為「高O正太小熊teeXXX」,然衡O常情,高O生族群亦有部分已年滿18歲,則自難僅以告訴人單O指訴,遽認被告係明知告訴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而涉有前開散布少年猥褻電子訊號罪嫌
- 又被告推特帳號頁面個人資料部分,即有載明其拍照錄影規則為部分情況係拍完會露臉分享出去,且告訴人於109年3月1日曾以上開推特暱稱公O回覆被告稱「期待給大家看」、「超期待」,此有告訴人陳O之被告推特帳號頁面截圖、被告陳O之推特留言頁面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尚難僅以告訴人單O指訴,遽認被告係未經告訴人同意而公O張貼上開猥褻影片,自難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責相繩
- 惟此2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之妨害風化犯行,為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均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 查被告將內容含有性交行為之猥褻影像,利用手機設備連O網際網路上傳至推特,供人點選,而以此方式供不特定人觀覽,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上傳猥褻影像供人點選之方式供人觀覽罪
-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嫌,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 上開猥││││褻影片光碟1片、現場照││││片4張、扣案手機1支││└───┴───────────┴────────────┘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嫌
-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另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散布少年性交電子訊號罪嫌,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第20條第1項,而應依同法第41條處斷部分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法,第235條第1項,235,分則,妨害風化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第2項,38,總則,沒收
- 刑法,第235條第3項,235,分則,妨害風化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41、235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3、251、449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8 條(107.01.03)
- 刑法,第235條第3項,235,分則,妨害風化罪
- 刑法,第235條第1項,235,分則,妨害風化罪
- 刑法,第38條第2項,38,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