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偽造之「亞洲大學附屬醫院」、「醫字第042932號李瑞龍」印章各壹顆、印O各貳枚,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4行應更正「甲OO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傳喚到案
- 甲OO因故不願到庭,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6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仁化路某網咖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216條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又被告偽刻印章、偽造印O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為逃避司法機關審判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竟偽造上揭私文書復加以行使,足生損害於亞洲大學附屬醫院對於病歷資料管理、本院審核被告無法到庭有無理由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為高O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按偽造之印章、印O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 查被告偽造之「亞洲大學附屬醫院」、「醫字第042932號李瑞龍」印章各1顆、印O各2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
- 甲OO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前某時許,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傳喚到案,甲OO因故不願到庭,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臺中市大里XX號李瑞龍章」(均未扣案),又偽造亞洲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再蓋印上開偽造之印章後,另以網路擷取之受傷照片為附件後,寄送到新竹地院作為請假證明資料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亞洲大學附屬醫院對於病歷資料管理及新竹地院審核對於甲OO是否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正確性
- 二、
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4月6日函、甲OO請假狀、偽造之亞洲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亞洲大學附屬醫院109年3月27日院醫事病字第1090000766號函等在卷可稽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 其偽造各該印章、印O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偽造之偽造之亞洲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受傷照片,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加以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10條
- 刑法,第21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216、219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51、449、450、454 條(106.11.16)
- 刑法,第210條,210,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法,第216條,216,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法,第219條,219,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法,第215條,215,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251,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