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所犯之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竊盜案件,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及其他款之加重竊盜罪,有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668號判決書可參,是被告前已有相同之侵入住宅犯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甫經執行完畢,未逾2月即再犯本案,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
- 又依本案情節,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之住宅,危害告訴人之空間自主權益,並已危及社會整體治安,所為應O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入期間尚短,犯罪所生之危害,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作業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陳O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 |發現被告躲藏於林O亞之住家陽台處,始悉上情
- 甲OO㈠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106年4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㈡107年間因竊盜、恐嚇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6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7月、3月,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259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上開各罪刑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 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34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 ㈣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42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76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 上開㈢至㈣所示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2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9年5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9年7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1月11日晚上9時許,未經建物所有人及居住人同意,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至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4樓樓梯間後,以爬行穿越水泥牆後從水塔後方之洞口鑽入、翻閱矮牆之方式,無故侵入並隱身於5樓房客林O亞位於同棟大樓5樓之住家陽台處,經房O李O芳發現5樓樓梯間電燈被關閉且安裝之監視器電源被拔除、並發現有可疑男子而察覺有異,因而報警處理,經李O芳持5樓鑰匙打開林O亞住家大門後,發現被告躲藏於林O亞之住家陽台處,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林O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O亞、李O芳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案發當時於林O亞之住家陽台處被以現行犯遭警方O捕之逮捕本人通知書1紙、現場照片21張及被告鑽入上址5樓陽台之路O拍攝畫面光碟1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 又被告前有侵入住居竊盜之前科,並請審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加重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除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所犯之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竊盜案件,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及其他款之加重竊盜罪,有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668號判決書可參,是被告前已有相同之侵入住宅犯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甫經執行完畢,未逾2月即再犯本案,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 判例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06條第1項,306,分則,妨害自由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47、306、321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321,分則,竊盜罪
- 刑法,第306條第1項,306,分則,妨害自由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