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簡易判決
自用小客車|
經該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撤緩字第148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銷本件緩起訴處分|
0.75毫克|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程序部分:
- 被告甲OO因本件公共危險案件,曾經臺灣南O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3月13日確定在案,嗣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該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撤緩字第148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銷本件緩起訴處分,並寄送至被告位於南O縣○○市○○街XX號之住所,並由本人收受送達,嗣被告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41號駁回再議確定,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起訴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屬合法,先與說明
- 二、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三、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5毫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被告雖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先後2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然因所侵害者屬同一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該2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係以接續之意思為之,故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未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此次為初O,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O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仍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
- 復斟酌被告酒測濃度值及其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為小康、從事通信業(以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見警卷所附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酒後駕車之接續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晚間6時30分許,在南O縣南O市某餐廳內飲用酒類後,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接續犯意,於同日晚間9時許,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並前往南O縣南O市三和三路與復興路交岔路口之全O便利商店內飲用酒類
- 嗣於同日晚間11時20分許,因其前揭汽車所停放之位O妨礙他人通行,經警到場要求甲OO移置該汽車,甲OO竟承前犯意,駕駛該部汽車移置車O後,經警員發現其身上充斥濃厚酒味,顯有飲酒跡象,遂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晚間11時4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
- 二、
案經南O縣政府警察局南O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刑法,第185條之3
- 三、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5毫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分則,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185.3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4 條(106.04.19)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分則,公共危險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