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5行採尿回溯施用毒品之時間由「120小時」更正為「72小時」、證據部分補充「採證同意書、嫌疑人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衛O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8年1月21日FDA管字第1089001267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檢察官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1項 |檢察官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
-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109年7月15日生效施行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 又同條例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5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7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其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之109年7月1日20時20分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 三、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O、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
- 惟兼衡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究非直接,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O,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7年7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年毒偵緝字第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其猶未戒絕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7月1日20時2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109年7月1日19時5分,在高雄市前金區大同路與文O二街口,因另案為警緝獲,經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係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J-109216)、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J-109216)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項,35-1,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A
- 刑法,第11條,11,總則,法例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引用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35.1 條(106.06.14)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41 條(105.11.30)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項,35-1,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23,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0,A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20,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1條,11,總則,法例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