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偽造之「QCZ-856」號車牌壹面沒收
-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
-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補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O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216條
- 按車O牌照為公O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車O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 查被告甲OO先自網路上某不詳賣家購得偽造之「QCZ-856」號車牌1面後,復將前揭偽造車牌充作真正車牌懸掛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並騎乘該機車上路而行使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免遭照相舉發違規,竟向網路上之不詳賣家購得偽造之車牌後,將之懸掛於機車上並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O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懸掛該偽造車牌後不久旋經查獲,行使時間短暫
- 暨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O,均詳卷),及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
- 末查,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茲念其年紀尚輕,因一時失慮誤觸刑章,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頗見悔意,信其經此追訴審判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期間2年,以啟自新
- 惟為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斟酌被告因法治觀念未臻成熟而犯案及犯罪情節、資力等因素,本院認除前開緩刑之宣告外,另命被告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0元,且有採取預防再犯之措施,以確實輔導改過、避免再犯之必要,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接受如主文所示之法治教育課程1場次,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切明其自身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 五、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 扣案偽造之「QCZ-856」車牌1面,屬被告所有,且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 六、
依據法條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係屬來源不明之偽造車牌 |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某日,於網路上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號碼「QCZ-856」壓克力車牌,明知係屬來源不明之偽造車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同年12月27日14時許,在不詳地點,將上開壓克力車牌懸掛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而行使之
- 嗣因甲OO於同日下午15時30分許,駕駛上開車O在高雄市新興區八德二路與同愛街口因紅燈右轉違規,為警攔查而查獲上情,並當場扣得上開車牌
- 二、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訊據被告甲OO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O監理電子閘門、車O詳細資料報表等各1份,以及上開偽造車牌及真實車牌之相O4幀在卷可資佐證,核與被告自白相符,故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16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12條
- 《刑法,第216條
- 查被告甲OO先自網路上某不詳賣家購得偽造之「QCZ-856」號車牌1面後,復將前揭偽造車牌充作真正車牌懸掛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並騎乘該機車上路而行使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罪嫌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216條,216,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法,第212條,212,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93,總則,保安處分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38,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41、74、93、212、216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212條,212,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93,總則,保安處分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38,總則,沒收
- 刑法,第216條,216,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74,總則,緩刑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