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 實
- 一、
明知所代收之款項於收款後應繳回公司 |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
-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15日,應予以更正)起至109年8月11日止,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XX號航家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航家公司)之物流司機,負責運送貨物、並向客戶收取貨款繳回公司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 詎渠明知所代收之款項於收款後應繳回公司,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收取貨款後,將所收取共計新臺幣(下同)57,632元貨款,予以侵占入己,並挪作他用
- 嗣經航家公司負責人林O凱發覺有異,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航家公司負責人林O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航家公司負責人林O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一、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 本件被告甲OO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 二、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至6頁,本院卷第33、47、4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OO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7、8頁,偵卷第15、16頁),並有告訴人甲OO製作之遭侵占貨款清單、被告之自白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1、13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 又被告於109年7月14日至109年8月11日間所為之業務侵占行為,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擔任航家公司之物流司機,本應忠於職守,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如附表所示收取之貨款及稅金,所為誠屬不該
- 惟念其犯後能坦承犯行,且被告已與航家公司達成和解,願賠償告訴人57,632元,並已賠償告訴人2萬元,有和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9至61頁),稍見悔意
- 兼衡被告自陳智識程度為二專畢業,現在從事物流業司機鐵工,月薪約45,000元,離婚,有2名成年子女,現與兒子同住之智識、經濟、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沒收與不予沒收之說明
- ㈠
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本案被告業務侵占所得款項共計57,632元(自109年7月14日起至109年8月11日止,詳如附表所示),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均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 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2萬元,有前開和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參,如再將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20,000元諭知沒收或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
- 是本院認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 ㈡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案被告業務侵占所得款項共計57,632元,扣除上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20,000元後,尚有37,632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73-1,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336條第2項,336,分則,侵占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38.2、41、336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273.1、299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36條第2項,336,分則,侵占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38-2,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22,38-22,A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73-1,第一審,公訴,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