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犯罪事實
- 甲OO明知機械式電子菸內之煙彈含有藥品Nicotine(尼古丁)成分,屬藥事法列管之禁藥,其輸入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39,000元之代價,向大陸地區不詳廠商洽購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霧化煙彈」100組,並於108年9月17日經不知情之翔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下稱翔和公司)以貨物名稱「化妝品」、「數量:1」,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輸入來臺(報單號碼:CX080K7282PJ、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
- 嗣臺北關開箱查驗而扣得上開禁藥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內容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翔和公司報關人員遂行其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 ㈡
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罪質、犯罪情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 |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皆無抵觸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交簡字第4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7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 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罪質、犯罪情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也不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皆無抵觸,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 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危害不特定民眾之身體健康,且損及我國藥品衛生之管理,所為應O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輸入禁藥之數量,及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以網拍為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至被告所犯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 ㈣
沒收部分:
- O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
- 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本件扣案附表所示禁藥,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藥事法,第82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 判例
-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藥事法 第 8、79、82 條(106.06.14)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41、47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3、449 條(106.11.16)
-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82,罰則
- 藥事法,第8條,8,總則
- 藥事法,第79條第1項,79,稽查及取締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3項,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第2項,38,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38,總則,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