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自用小客車」更正為「自用小客貨車」
- 二、
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車廂以外不得載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4項之規定
-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1項、同法第93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且此為一般汽車駕駛人所應O意並確實遵守之事項
- 查被告未考領有適當之駕駛執照,此有公路XX號查詢汽車駕駛人1份在卷可憑,惟上開規定仍應屬駕駛車輛之一般常識,被告對於上開規定自不得諉為不知,且被告既已駕車上路,自應O意並遵守前揭規定,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現場照片在卷足考,客觀上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盡此注意義務,於行經上開路段時,仍以時速8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上開路段限速時速為70公里),復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肇致本件車禍之發生,則其駕駛行為顯有過失甚明
- 又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害,既如前述,可徵被告駕車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無疑
- 至告訴人案發時亦未遵守「汽車裝載時,車廂以外不得載客(道路XX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雖亦有過失,仍無解於被告應負之過失罪責,僅得於量刑時審酌各方過失程度,為量刑輕重之標準,附此敘明
-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一)
明知無駕照之情況下 |應無礙被告防禦及答辯之權利,附此敘明 |查
- 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 O:被告案發時,未考領有適當之駕駛執照,已如前述,是其在明知無駕照之情況下,仍執意駕駛小貨車上路,並因過失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
- 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 被告既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就其所犯過失傷害部分,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檢察官聲請意旨雖漏未論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且本院於審理中已發函告知被告此部分罪名,應無礙被告防禦及答辯之權利,附此敘明
- (二)
並依法先加後減其刑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自首:另被告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此觀卷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已明,核其情節,與自首之規定相O,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其刑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茲審酌被告無駕照駕駛小貨車,且於駕車過程O未能善盡駕駛之注意義務,致本件車禍發生,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害,所為非是
- 復考量被告過失之程度、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及對本件車禍亦與有過失
- 兼衡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致告訴人之損害尚未能填補
- O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被告既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就其所犯過失傷害部分,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77、94 條(106.12.29)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284 條(105.11.30)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105.11.16)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451 條(106.11.16)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86,附則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分則,傷害罪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94,汽車裝載行駛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94,汽車裝載行駛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93,汽車裝載行駛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4項,77,汽車裝載行駛
-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