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坦承不諱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總計甲OO共售出前開商品20件,獲利1600元」之記載更正為「總計甲OO共售出前開商品2件,獲利160元」,以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被告甲OO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之記載更正為「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外,其餘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 |應屬偽造而非變造 |刑法第10條第6項 |是該電磁紀錄自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
- 按刑法第255條第2項規定,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 該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其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O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2號、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判決參照)
- 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
- 而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項,亦有明文
- 另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製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擅自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
- 倘該文書之本質已有變更,或已具有創設性時,即屬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54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8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經查,被告於上開網頁輸入偽造之商品檢驗標識號碼之電磁記錄,用以表示其商品經檢驗符合安全、衛O、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之證明,經電腦處理後,以影像方式顯示於網頁上,是該電磁紀錄自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所稱準特種文書無訛
- 又被告輸入上開虛偽之商品檢驗標識號碼,其行為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而非變造
- ㈡
依前揭說明,自屬誤會 |係犯刑法第216條 |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 |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成O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
- 而被告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被告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虛偽標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斷
- 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成O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而未論以屬主要規定之同條第1項商品虛偽標記罪,依前揭說明,自屬誤會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於販賣產品之網頁上虛偽標示商品業經審驗合格之資訊,足生損害於不特定買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管制之正確性,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應O非難
- 惟念及其並無前科,素行非差,且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又被告於本案犯罪期間售出前開商品2件共獲利160元等情,有蔣佳宏簽具之商品輸入/運出廠場並進入市場資料統計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處分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款項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5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其就該產品未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標識 |基於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販賣虛偽標記商品品質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5月間某日,在彰化縣○○鄉○○村○○巷000號住處,利用「00000000」之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站,以每個新臺幣(下同)79元至379元之價格,刊登販賣「OPPO充電快充閃充線器原廠同款」之網頁訊息,明知其就該產品未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標識,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販賣虛偽標記商品品質之犯意,在上開販賣產品之網頁資料商品規格中,虛偽標示商品檢驗標識為「000000」,用以表示上開產品係經檢驗合格,並將該偽造準特種文書向不特定買家行使,足生損害於各不詳買家以及檢驗管理之正確性,總計甲OO共售出前開商品20件,獲利1600元
- 二、
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請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
- 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斷
- 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成O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而未論以屬主要規定之同條第1項商品虛偽標記罪,依前揭說明,自屬誤會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嫌、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嫌
- 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處斷
- 判例
-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54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838號判決意旨參照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212條,212,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法,第216條,216,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法,第220條第2項,220,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法,第255條,255,分則,妨害農工商罪
- 刑法,第55條,55,總則,數罪併罰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38.1、41、55、212、216、220、255 條(105.11.30)
- 刑事訴訟法 第 3、449、451 條(106.11.16)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105.06.22)
- 刑法,第220條第2項,220,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法,第255條第2項,255,分則,妨害農工商罪
- 刑法,第255條第1項,255,分則,妨害農工商罪
- 刑法,第212條,212,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法,第55條,55,總則,數罪併罰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216條,216,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255條,255,分則,妨害農工商罪
- 刑法,第10條第6項,10,總則,法例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