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罪,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舊名:林亭君)與劉O男(舊名:劉家豪)因細故而有嫌隙,甲OO遂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晚間8時5分許,搭乘不知情之劉O祥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前往彰化縣員林O三條街XX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擋風玻璃、後視鏡及左O車門,致車O無法使用後離去,足生損害於劉O男
- 嗣經劉O男發現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修正理由明O因修正前刑法第354條有上開適用刑法施行法提高罰金數額之情況
-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4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同年月27日施行
- 上開條文修正前之法定刑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又依刑法施行法第2項前段之規定,就罰金刑部分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即修正前刑法第354條所定罰金刑部分,經法律適用之結果為1萬5000元,修正後則明文規定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理由明O因修正前刑法第354條有上開適用刑法施行法提高罰金數額之情況,為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而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等語,是以上開條文之修正,僅係將原有錯綜之法律規定化繁為簡,核與單O之文字修正無異,尚無關於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
- ㈡
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 ㈢
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7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4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於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顯見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且本案所犯毀損罪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並無因此造成罪刑不相當而逾越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㈣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不思妥善方式解決問題,恣意毀損他人之物,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行為實不足取,並審之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
- 加重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354條,354,分則,毀棄損壞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引用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47、354 條(105.11.30)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2 條(105.06.22)
-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106.11.16)
- 刑法,第354條,354,分則,毀棄損壞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3,總則
- 刑法施行法,第2條,2,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2條,2,總則,法例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