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主文
- 上訴駁回
-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 理 由
- 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亦有明文
-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
- 且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以及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而言,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應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
- 又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亦有明文
- 二、
上訴意旨略以
- 本案已經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1號判決而告確定,嗣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97年度桃小字第2415號判決駁回確定,被上訴人並未受有損害,本案既於民國99年間經裁判確定而有既判力,原審判決已違反一事不再理等語,並聲明:
- 原判決廢棄
- 三、
上訴人指謫本案原審判決內容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云云,顯無理由
-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形式上指摘原判決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民事訴訟法第400條之規定等語,應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其提起上訴,程式固屬合法
- 惟查,上訴理由以本案已經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5號裁定、97年度桃小字第241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1號等判決確定,違反一事不再理云云,然本案原因事實與前開案件顯非同一,有前開裁判書影本在卷可佐,上訴人指謫本案原審判決內容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云云,顯無理由
- 四、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 綜上所述,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情事,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上訴意旨足認其上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 五、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 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定有明文
- 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 六、
判決如主文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29第2款、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一、 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
- 三、 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 五、 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
- 六、 理由 | 據上論斷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