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民法第367條之規定|
民法第334條第1項之規定|
民法規定買賣之法律關係|
民法第227條、第232條之規定|
民法第227條、第232條之規定|
系爭線材|
系爭螺絲|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87,943元,及其中1,598,874元自民國起
- 其中1,840,965元自起
- 其中248,104元自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本判決於原告以123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但被告如以3,687,9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本訴方面
- 一、
原告主張
- 被告前於民國106年間陸續向伊O購如附表所示之鐵絲線材(下稱系爭線材)
- 伊已於106年10月至同年12月間交付被告,然經伊O立發票向被告請款,竟未獲被告給付下列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687,943元:
- ⑴106年10月之貨款1,598,874元,約定於107年1月底前給付
- ⑵106年11月之貨款1,840,965元,約定於107年2月底前給付
- ⑶106年12月之貨款248,104元,約定於107年3月底前給付
- 為此,爰依民法第36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 並為訴之聲明:
- 被告應給付原告3,687,943元,及其中1,598,874元自107年2月1日起
- 其中1,840,965元自107年3月1日起
- 其中248,104元自107年4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
被告則以
- 伊於收受系爭線材後即以之製造各類型之螺絲,再委由參加人辛OO(下稱健舜公司)進行熱處理以強化其硬度
- 於熱處理後,再將部分螺絲委由訴外人格立企業有限公司、鋅展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表面處理後,再合併未進行表面處理之螺絲(下合稱系爭螺絲)全O售予參加人己OO(下稱毅結特公司)
- 詎參加人毅結特公司購買系爭螺絲後,經鑲埋硬度檢測分析,發現料號0000000000之螺絲表面有硬度不足之現象
- 另參加人毅結特公司轉售其客戶部分系爭螺絲,亦經其終端客戶之一STIHL(R)公司(下稱S公司)反應螺絲於組裝時會有扭力不足而發生脆斷,或牙紋扭曲變形無法鎖付之情形,經分析後發現螺絲表面有脫碳之瑕疵,而導致螺絲熱處理後,表面硬度不足
- 伊則於嗣後查知,系爭線材於抽製過程O,未符合日本工業規格JISG3507-2或JISG3539之脫碳層規範,始致系爭螺絲發生上開瑕疵
- 且伊將以系爭線材製成之螺絲樣品送請SGS即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GS)及金O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下稱金O研發中心)檢測,結果亦確實有牙山硬度不足320HV、脫碳層超過0.15mm之情事
- 而伊因系爭線材所製成之系爭螺絲有上開瑕疵,受有如下損失合計5,087,875元:
- ⑴因遭退貨受有包括退貨物價值,及退貨而支出之海O費、報關費、卡車費、公O費用、地磅校正、磅秤校正共945,669元之損失
- ⑵將廠內瑕疵螺絲報廢,而受有510,764元之損失
- ⑶因遭客戶退貨,必須另行趕工以空運方式出貨,致支出空運費1,253,507元
- ⑷支出SGS脫碳測試費用8,750元
- ⑸支出金O研發中心脫碳測試費用6,000元
- ⑹遭參加人毅結特公司索賠2,363,185元(統計至108年11月30日止)
- 上開損害,伊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第360條之規定請求原告賠償,並得再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之規定與原告本件請求為抵銷
- O就此已以龜山民安街郵局第42號存證信函向原告為抵銷之意思表示,故原告之請求,已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 並為答辯聲明:
- 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
參加人健舜公司則陳述以
- 本件無法認定系爭螺絲係由O進行熱處理
- 況伊係依照被告之指示對螺絲進行熱處理,加熱過程O均依規定處理,不會導致螺絲產生脫碳現象,且經熱處理後之螺絲亦經被告檢測並驗收無誤,堪認參加人毅結特公司所稱有瑕疵之螺絲,絕非伊所造成等語
- 四、
參加人毅結特公司係陳述以
- 伊向被告採購之系爭螺絲不論瑕疵係出於熱處理之過程O所使用之線材原O或其他原因所造成,伊均得請求被告負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之責任等語
- 五、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參加人葵OO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六、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 經查,原告所主張被告前於106年間陸續向原告訂購系爭線材,而原告已於同年10月間起至12月間止交付被告,惟被告尚有總計3,687,943元之貨款尚未給付,其中:
- ⑴106年10月之貨款1,598,874元,約定於107年1月底前給付
- ⑵106年11月之貨款1,840,965元,約定於107年2月底前給付
- ⑶106年12月之貨款248,104元,約定於107年3月底前給付等事實,業據提出線材訂購單7紙、往來帳款詢證函1份、統一發票3紙之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9至29頁,以下未特別註明者,均為影本),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48頁本院108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三第120頁本院109年5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自堪信為真實
- 七、
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自屬有據
- 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367條定有明文
- 本件原告出賣被告系爭線材並已交付,而被告尚有上開價金未給付之事實,既經認定如前,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自屬有據
- 八、
本院爰予論述如下
- 惟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第1項亦有明文
- 就此被告抗辯其得以對於原告之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就原告本件請求為抵銷等語
- 是本件所續應審究者,即為被告之抵銷抗辯是否有理由?本院爰予論述如下:
- (一)
本院因認被告此部分抗辯之事實,堪以認定屬實
- 首查,被告辯稱其於106年間向原告訂購系爭線材後,即用以製造系爭螺絲之事實,業據提出入庫單作業列印15紙、螺絲規格說明1紙、線材訂購單5紙、製程車台生產單明細表4紙、採購單作業列印1紙、製程生產紀錄作業及入庫單作業列印6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5至189頁)
- 而原告固主張不能確定系爭螺絲是否係系爭線材所製成等語
- 惟本院審酌被告所提出之上開製程生產紀錄作業及入庫單作業之電腦紀錄中,均有載明客戶料號及製造批號等資料,可用以回溯比對各批螺絲產品之原O來源,再參之被告公司之營業規模,此等電腦資料之正確性,應為被告所必須確保者,否則於產品有任何問題發生時,將導致無從確認差錯係出自自進料至製成間之何O環節,故被告所提上開證據,堪認合理可信
- 本院因認被告此部分抗辯之事實,堪以認定屬實
- (二)
亦均足認定為真實
- 次查,就被告抗辯其將系爭螺絲出賣予參加人毅結特公司,然其中料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產品螺絲表面出現不符被告與參加人毅結特公司間所約定品質之情事
- 且被告將系爭線材製成之螺絲樣品送請SGS及金O研發中心檢測,亦確實有牙山硬度不足320HV、脫碳層超過0.15mm之瑕疵存在等事實,則據被告提出其與參加人毅結特公司間之買賣契約5紙、訂單1份、訂單審核表1紙、參加人毅結特公司自106年7月14日起至同年7月18日之間向被告客訴往來之電子郵件暨參加人毅結特公司就料號0000000000產品所做之檢測報告、106年10月19日以電子郵件轉送S公司向參加人毅結特公司提出之料號0000000000產品所做之檢驗報告、參加人毅結特公司於106年11月8日提供相片,並要求被告對料號0000000000、0000000000產品所提供線材之供應商調查線材來源之電子郵件、SGS所出具之試驗報告及金O研發中心所出具之金O試驗報告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一第191至205頁、第61至83頁、第91至101頁、第103至113頁)
- 核與被告所述,均無不符
- 是上開事實,亦均足認定為真實
- (三)
原告空言否認,則無足採
- 至原告雖否認被告送請SGS或金O研發中心檢測之樣品為系爭線材所製成之螺絲之事實
- 然查,由上開SGS及金O研發中心之試驗報告,可知送驗產品之料號均為0000000000,其批號同為000000000(見本院卷一第103、109頁),而由該批號經由被告公司ERP系統回溯,可知客戶訂單號碼為0000000000、線材爐號為2U646,有被告提出之流程卡製程異動作業列印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11頁),再由爐號比對,可知送驗產品之線材之原O來自於原告向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者,亦有被告提出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原告之品質證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113頁),均足認被告所辯此部分之事實,尚屬非虛
- 原告空言否認,則無足採
- (四)
是原告徒以上開文件資料主張系爭線材製品並無瑕疵,自不足採
- 另原告固主張被告所提出之螺絲規格說明書上已記載「心部硬度HV320~380」之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31頁),足見系爭線材無硬度不足320HV之情
- 且被告所提之入庫單作業上亦均記載「檢驗:
- Y」、「允收:
- Y」、「品質說明:
- 良好」等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41、157、159、189頁),堪認系爭線材品質良好等語
- 惟查,上開螺絲規格說明書上包含螺絲之圖面及規格指示,其內容顯係被告要求之螺絲品質標準,並非被告對材料、成O之檢驗結果
- 另上開入庫單作業上雖記載「檢驗:
- Y」、「允收:
- Y」、「品質說明:
- 良好」,然就被告所主張本件瑕疵係牙山硬度不足320HV、脫碳層超過0.15mm之情事觀之,衡之經驗法則,顯難於一般接受原O線材時,僅依外觀驗收即可得而知之,是原告徒以上開文件資料主張系爭線材製品並無瑕疵,自不足採
- (五)
是被告所辯兩造就系爭線材有全O碳層不得超過0.15mm之品質約定部分,即不足採
- 原告再主張即使被告抗辯有瑕疵之系爭螺絲係由O爭線材所製作,然兩造並未約定系爭線材之品質須符合被告所主張之標準等語
- 則查,被告固辯稱依兩造訂購單之約定,原告應委託線材抽製廠商依JISG3507-2(針對冷間鍛造用碳素鋼〔素材〕的脫碳層)、JISG3539(針對冷打用抽線材之脫碳層)之規範,抽製成鐵絲線材後,再交付被告,亦即全O碳層不得超過0.15mm,此為系爭線材應符合之約定品質
- 但被告將系爭線材製成系爭螺絲後,依SGS上開檢測結果脫碳層平均深度僅0.218mm(見本院卷一107頁)
- 金O研發中心以金O組織檢測方式結果,牙山處有脫碳現象,而致螺絲硬度不足(見本院卷一第109頁),均足證明原告交付之系爭線材不符合上開規範之要求等語
- 惟被告就其此等所辯,僅據提出兩造員工於106年10月30日、31日往來之電子郵件為據(見本院卷一第85至89頁)
- 而細繹上開106年10月31日電子郵件內容,原告員工所回覆被告之內容略為:
- 「附上JIS規範如下」、「JIS規範分為全O碳層和總脫碳層,昨天回覆的是總脫碳層,為抽線廠告知,中鋼技術部門表示,脫碳層的標準實際應為貴公司與客戶之間螺絲圖面規範及後製程所能達到之能力作為標準」、「請問昨天提供線徑ψ5.23之照片是熱處理後的照片或是螺絲成型後之金O?」、「JISG3507-2針對冷間鍛造用碳素鋼(素材)的脫碳層說明如下:
-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5頁)
- 是依此回覆內容可知,原告係單O回應被告所詢關於JIS規範脫碳層之標準為何O已,並非兩造就系爭線材之脫碳層有何具體之約定標準
- 是被告所辯兩造就系爭線材有全O碳層不得超過0.15mm之品質約定部分,即不足採
- (六)
」等語附卷可佐
- 再查,證人即上開SGS鑑定報告之簽署人劉O益業於本院110年8月2日辯論時到庭結證稱:
- 「(問:
- 試驗報告主要是檢驗何項目?)螺絲的金O、硬度跟脫碳層深度
- 」、「金O是指材料本身的組織結構,以螺絲為例,其金O指肥粒鐵、波來鐵的組織型態
- 可能因為不同的處理方式而有不同組織結構產生
- 」、「牙部跟牙物全貌的照片就是金O組織圖
- 因為原本委託的時候沒有要求金O的部分,所以我們沒有做描述
- 」、「(問:
- 硬度是用何種方法去試驗?)使用維克氏硬度試驗機
- 它是利用壓痕產生菱形形狀,再量對角線的長度後去計算結果
- 」、「(問:
- 一般這種螺絲有無正式硬度要求標準?)這是由客戶提供標準定義,故沒有一般的基本要求
- 」、「(問:
- 脫碳層深度是指什麼?)一般做熱處理之後,可能會產生脫碳層組織
- 脫碳層深度就是指這層脫碳層在螺絲表面的深度為何
- 」、「(問:
- 脫碳層是什麼物質?)熱處理之後可能產生肥粒鐵的組織結構,所以從這份試驗報告看是有產生肥粒鐵的組織結構,就是上面指的脫碳層
- 一般脫碳層的硬度會比較軟
- 」、「原O的螺絲可能是由肥粒鐵、波來鐵作為基本組織,經過處理之後產生像是麻田散鐵組織
- 但熱處理之後若表面產生肥粒鐵就是我們產生的脫碳層,因為它跟裡面組織不同
- 」、「(試驗的樣品如何判斷有無經過熱處理?)我們不能確定給我們的樣品有無做過任何處理
- 包括熱處理
- 熱處理是讓組織產生變化,硬度可能因此提高
- 也有可能讓金O製品軟化,看其所要達到的效果為何
- 」、「HV代表維克氏硬度
- 10是指荷重10公斤
- 0.3是指荷重0.3公斤
- 」、「這只是單O數據,不是指硬度夠不夠
- 因為要符合什麼硬度要看是什麼樣的標準
- 」、「(問:
- 脫碳層厚度要多少才是合格品?)這份報告客戶沒有提供我們標準,所以只提供數據
- 」、「(問:
- 試驗報告可以判斷是否符合客戶硬度的要求?)不行,客戶沒有提供標準
- 」、「要看客戶提供比如法規規定或者某檢驗標準,我們才會把法令規定的值寫在報告上面給客戶比較
- 」等語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252至256頁)
- 另證人即金O研發中心上開檢驗報告之撰寫及簽署人林O詠工程O亦於同日辯論時結證稱:
- 「……報告是作螺絲表面硬度、心部硬度以及金O組織
- 」、「(報告說牙山有脫碳產生是指)金O材料脫碳,硬度強度都會降低
- 」、「(問:
- 為何O產生脫碳?)原因很多種,比如說熱處理過程O線材本身有脫碳,這我們不清楚
- 」、「(問:
- 脫碳層的物質?)比如說如果是碳剛材質,最基本的元素是碳、矽、錳、磷、硫五個元素,碳元素是最重要的,碳元素含量越高,硬度就越高
- 假設一般螺絲含碳量是0.2%,表面有脫碳現象並使碳含量降低至0.2%以下,硬度會降低
- 」、「(問:
- 你們如何看出有無脫碳?)從硬度跟金O可以看出有脫碳現象,比如說報告表面硬度有假設平均值221,心部硬度平均值358,表示他表面硬度降低,就是有脫碳現象
- 一般螺絲表面硬度低於心部硬度30以上就是有脫碳
- 」、「(問:
- 由金O是如何看出?)看第2頁照片,牙山上面很多白色的就是脫碳現象
- 碳含量減少就會變白
- 」、「(問:
- 一般的螺絲有無客觀規範硬度需要達到維克氏多少?)規範很多種
- 每種規範的規範值不同,就看廠商要用哪一種規範來訂螺絲標準
- 我們只負責檢測數據,不會去管他們的規範是多少
- 」、「(問:
- 以你所知,台灣一般製造螺絲都是使用何種規範?)我不清楚,螺絲規範上千種
- 」、「(問:
- 螺絲有脫碳層現象是因為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或線材本身就有脫碳,有無辦法檢驗出來?)我們沒有辦法確知
- 」、「(問:
- 拿一顆螺絲要你檢驗有無脫碳層,也要你們檢驗是熱處理或是線材本身有脫碳,有無辦法檢驗?)沒有辦法,除非拿原始線材過來
- 如果線材沒有脫碳,熱處理後的產品有脫碳,那就是製程問題
- 」、「(問:
- 除了線材本身或是熱處理,有無其他處理方式造成螺絲的脫碳層?)脫碳是因為溫O造成的可能性比較高,因為溫O高讓它的碳含量減少
- 溫O越高,時間越久脫碳越嚴重
- 」等語附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257至262頁)
- (七)
亦難逕認即係原告出賣予被告之系爭線材所造成,已足認定
- 依上開證人所述,可知SGS或金O研發中心僅得就被告送驗之螺絲之脫碳現象及其深度為檢驗,並提出數值報告
- 惟就送驗螺絲造成脫碳現象致硬度不足之原因,則無法得知,亦即依目前之檢驗方法,僅得就螺絲成O之現狀為檢驗,尚無從確定造成硬度不足之原因係該螺絲之原O關係或製程關係,故即使系爭螺絲確有被告主張之前開瑕疵,亦難逕認即係原告出賣予被告之系爭線材所造成,已足認定
- 九、
自亦於法不合,同無可採
-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第360條定有明文
- 且按所謂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為給付
- 而所謂債之本旨,應依當事人之約定、契約目的、債務性質等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882號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考)
- 再按民法第360條,係就約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所為之特別規定
- 必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曾與買受人約定,保證有某種品質,而其物又欠缺所保證之品質時,買受人始得依該條規定向O賣人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判意旨可供參考)
- 而本件被告無法證明兩造就系爭線材有抽製後應符合上開JISG3507-2、JISG3539規範之要求,亦即全O碳層不得超過0.15mm之事實,甚至亦無法證明兩造間就系爭線材之約定品質之標準究竟為何
- 且系爭線材製作成系爭螺絲後,即使系爭螺絲確有被告所主張有牙山硬度不足320HV、脫碳層超過0.15mm之情事存在,此等情事是否能歸咎於系爭線材之品質不良所致,仍屬無從證明等事實,業經認定如前
- 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被告抗辯其對原告有債務不履行或出賣物有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核即於法有所未合,不能採信
- 復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第1項固有明文
- 然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並無前述損害賠償債權存在乙節,既足認定,則被告仍遽而依上揭法律規定,對於原告本件請求為抵銷,自亦於法不合,同無可採
- 十、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於法有據
-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線材之未付價金,核屬有據
- 被告上揭抵銷抗辯既不可採,自應如數給付
- 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係屬金錢給付之債,原告所主張被告各筆價金之給付期限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一併請求自其中各筆金額給付期限屆滿時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於法有據
- 十一、
有理由准許
- 從而,原告依民法規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87,943元,及其中1,598,874元自107年2月1日起
- 其中1,840,965元自107年3月1日起
- 其中248,104元自107年4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十二、
自無再逐一詳予論駁或為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提出或聲請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再逐一詳予論駁或為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 十三、
爰各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 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 十四、
訴訟費用
- 貳、
反訴方面
- 一、
反訴原告主張
- O因本件系爭螺絲有瑕疵而受有5,087,875元之損害,以之抵銷反訴被告在本訴部分之請求後,O尚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32條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O1,399,932元,其餘則引用本訴部分之陳述
- 為此,爰提起本件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 並為反訴訴之聲明:
-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399,932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
反訴被告除引用本訴部分之陳述外,另以
- 反訴原告回信予參加人毅結特公司時已曾提及會向熱處理廠商確認,參照反訴原告於本件爭議發生後,已不再委託參加人健舜公司進行熱處理,堪認系爭螺絲之瑕疵係因被告委託之熱處理廠商所致,與伊O關等語,資為抗辯
- 並為答辯聲明:
- 駁回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
於法即屬不合,不應准許
- 按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32條固有明文
- 惟查,本件反訴被告已依約交付反訴原告所買受之系爭線材,且反訴被告所主張系爭線材品質不合約定,並造成系爭螺絲產生瑕疵之部分,並不足採等事實,業經本院於本訴中認定無誤
- 可知反訴被告已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則反訴原告仍依上揭法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賠償,核於法律規定之要件即有未符
- 至反訴原告其餘請求權之部分,同屬不可採,則已於本訴中認定綦詳
- 是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賠償其經抵銷後之損害金額,於法即屬不合,不應准許
- 四、
無理由駁回
- 從而,反訴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32條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1,399,932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
自無再逐一詳予論駁或為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 本件反訴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提出或聲請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反訴判決之結果,自無再逐一詳予論駁或為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 六、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 本件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 七、
訴訟費用
- 請求
- 給付貨款
- 民法第367條之規定
- 民法第334條第1項之規定
- 民法規定買賣之法律關係
- 民法第227條、第232條之規定
- 民法第227條、第232條之規定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87,943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本訴方面
- 二、 事實及理由 | 本訴方面
- 民法第227條
- 民法第226條第1項
- 民法第360條
- 民法第334條第1項
- 七、 事實及理由 | 本訴方面 | 原告所主張
- 八、 事實及理由 | 本訴方面 | 原告所主張
- 九、 事實及理由 | 本訴方面 | 原告所主張
- 民法第227條
- 民法第226條第1項
- 民法第360條
- 民法第360條
- 民法第334條第1項
- 十、 事實及理由 | 本訴方面 | 原告所主張
- 民法第229條第1項
- 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203條
- 十四、 事實及理由 | 本訴方面
- 一、 事實及理由 | 反訴方面
- 三、 事實及理由 | 反訴方面
- 四、 事實及理由 | 反訴方面
- 七、 事實及理由 | 反訴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