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系爭車輛|
主文
- 上訴駁回
-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 理 由
- 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亦有明文
-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
- 且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以及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而言,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應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
- 又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亦有明文
- 二、
上訴意旨略以:
- ㈠
是該判決已違背法令
- 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事故之維修期間應以20日計算,蓋扣除實際維修期間9日後,因被上訴人之保險公司人員延宕到場勘驗系爭車輛之11日期間亦應計入,被上訴人雖就維修日數提出答辯狀爭執(下稱系爭答辯狀),惟系爭答辯狀係於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方以平信送達予上訴人,被上訴人亦未於該期日就該爭點提出答辯
- 倘原審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已收受系爭答辯狀,因未詢問上訴人有無收受系爭答辯狀及提示該爭點,已違背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致上訴人無法為適當完全之攻防
- 若原審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後方收受系爭答辯狀,卻對於逾時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未為駁回,甚至採行答辯內容,則有違背民事訴訟法196條情形
- 縱然原審認為被上訴人無意圖延滯訴訟,亦需於函詢維修廠裕信汽車股份有公司後,以再開辯論等程序令上訴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是該判決已違背法令
- ㈡
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另上訴人駕駛系爭車輛與被上訴人發生擦撞,致系爭車輛受損,如要滿足系爭車輛得回復原狀之要件,自應按估價單上項目維修,上訴人為此支出系爭車輛維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萬8,551元,即屬民法第213條所指回復原狀所必要費用,被上訴人亦自認應全額給付,原審判決逕將車輛修理費扣除零件折舊費用,認上訴人得請求金額僅為1萬3,760元,上開金額已不足支付系爭車輛修理費,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㈢
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 原審有上述違背法令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規定,上訴人自得於上訴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依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第17屆排班計程車駕駛人營運守則(下稱營運守則),已經載明車輛登記取得排班登記證後,必須維持車輛正常運作狀態、保持車輛內外觀狀態,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保險人員延宕致無法立即維修,即不可能先以受損車輛進入排班營運,依前述被上訴人自當為其保險人員所造成之營業損失負連帶責任
- 而依經驗法則,營業損失證明即得為民事求償依據,原審於判決內未附理由說明法源依據及必要性,即將上訴人得請求之營業損失逕扣除營業成本,顯不符常情
- 為此,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 ㈣
並聲明:
- 1.
原判決廢棄。
- 2.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被上訴人應O付上訴人9萬4,551元,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
均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
- 經查,被上訴人之民事答辯狀於109年11月20日具狀到院,其中載明系爭車輛維修之零件費用應扣除折舊、上訴人請求11日之營業損失為無理由等語(見原審卷第65頁至第66頁),且被上訴人於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程序時,當庭抗辯:
- 就系爭車輛修車費用應計算折舊,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情形輕微,應不影響營業,上訴人主張有11天的等待期,被上訴人認為此要求為無理由,被上訴人並未拒絕上訴人將車輛送修,且上訴人不須被上訴人保險公司配合亦能將車輛送修等語明確,上訴人於該日期日在場,原審亦未於該日言詞辯論終結,另定110年1月7日續行言詞辯論,始於該日詢問兩造有無其他主張及舉證等語,兩造均答無其他主張及舉證等語後諭知言詞辯論終結(見原審卷第68頁反面至第70頁、第90頁至第91頁),是除被上訴人就折舊費用部分並無自認之情事外,原審就上訴人營業損失是否應計入11日等待期之爭點,亦已給予兩造充分攻防及辯論之機會,故上訴意旨以被上訴人已同意全額給付實際車輛修理費,原判決未依被上訴人自認之情節為裁判,以及上訴人未能就系爭車輛得請求營業損失日數為適時攻防云云,顯屬無據,原審判決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之情事
- 至其餘上訴人所執之理由,則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法律上見解所為之論斷有所爭執,均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
- 四、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 綜上所述,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違背法令情事,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依上訴意旨足認其上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 五、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 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定有明文
- 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 六、
判決如主文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29第2款、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一、 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
- ㈠ 理由 | 上訴意旨略以
- ㈡ 理由 | 上訴意旨略以
- ㈢ 理由 | 上訴意旨略以
- 五、 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
- 六、 理由 | 據上論斷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