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系爭土地|
系爭抵押權|
系爭互助會|
主文
- 理 由
- 1、
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185頁),惟上訴人否認借名,抗辯係以自身名義參加系爭互助會2會等語(見一審卷㈡第151頁)
- 再參酌互助會會員名單O載最後開標日期為86年3月5日,迄互助會86年12月5日期限屆滿,尚有12次開標(每月5日開標,含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三次加標),然其上記載未得標之會員仍有23名(見一審卷㈡第163頁)
- 而系爭抵押權設定時O為86年7月7日,距系爭互助會最後開標日僅4個月,擔保之債務人復有會首陳O鳳
- 果爾,上訴人抗辯係因陳O鳳倒會無法給付,後續始由系爭土地原所有人盧O信出面設定系爭抵押權等語(見一審卷㈡第151、153頁,原審卷第185頁),是否全然不可採,非無研求餘地
- 原審未究明上訴人究係何O得標收取會款,徒以上訴人提供42紙面額2萬元之支票,即謂其已取得會款,而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不無可議
-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據上論結
- ,本件上訴為有理由
- 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理 由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
- 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47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