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
主文
- 理 由
-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5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其聲請狀內表明之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O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 據上論結
-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理 由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
-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 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95條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