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主文
-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乙OO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 上訴人甲OO之上訴駁回
-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人甲OO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甲OO負擔
- 理 由
- 7.
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 72元,然大陸會計師未將臥龍等2公司求償金額算入虧損,上開虧損與系爭交易無關,永豐公司未舉證證明乙OO尚有何行為導致永豐揚州公司前開2年度產生虧損
- 堪認永豐揚州公司遭追償而生損害前,其虧損金額即超過永豐公司轉投資之金額美金200萬元,難認永豐公司轉投資之美金200萬元屬乙OO違背職務行為所致之損失
- ㈣永豐公司商O損失500萬元:
- 永豐揚州公司於系爭交易發生前即處於虧損狀態,且公司能否繼續經營亦受景氣、所在區域整體經濟情況影響,永豐公司主張永豐揚州公司無法經營均係系爭交易所致,進而主張其受有500萬元商O損失,應由乙OO賠償云云,難認有理
- ㈤永豐揚州公司依大陸地區判決應給付保理公司人民幣2,001萬元,依永豐公司投資比例50%計算,受有人民幣1,000萬5,000元之損害:
- 永豐揚州公司已停止營業,且未依大陸地區判決賠償保理公司,無從認定永豐公司受有判決金額半數之損害
- 永豐揚州公司為永豐公司在大陸地區轉投資、持股50%之關係企業,應可輕易取得相關資料,除律師費人民幣60萬元外,永豐公司未舉證證明有因乙OO違背職務行為受損失之情形,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其主張適用該條文酌定乙OO賠償金額云云,自非有理
- 永豐公司得請求乙OO賠償之金額為人民幣60萬元,依兩造同意聲請支付命令時即106年9月13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668元計算,為280萬0,800元
- 綜上,永豐公司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乙OO給付280萬0,800元本息,洵為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洵非正當,不應准許
- 因而將第一審所為永豐公司敗訴之判決,一部予以廢棄,改判命乙OO給付280萬0,800元本息,並駁回永豐公司其餘上訴
- 兩造各就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 關於廢棄發回部分:
- 查原審固認定永豐揚州公司於104年5月4日與江O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協議,委請律師就臥龍等2公司提起之訴訟代理永豐揚州公司為訴訟之酬金各人民幣30萬元,係因系爭交易所衍生,永豐揚州公司委請律師代理訴訟,並據以向永豐公司求償,為永豐公司因乙OO債務不履行所受之損害等事實
- 惟乙OO抗辯永豐揚州公司係因處理自己紛爭而支出費用,何以需永豐公司支付,且保理公司對永豐揚州公司所提訴訟之民事判決,為一造缺席判決,永豐揚州公司並未委任律師,其支付費用之真實性即有疑問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53至355、379至383頁、卷㈣第465頁、卷㈤第59至61頁)
- 依永豐揚州公司於104年5月4日與江O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之專項法律服務協議第6條律師服務費之第2、3項分別記載「在浙商保理公司(或上O臥龍公司)提起訴訟,向甲方(即永豐揚州公司)追索其受讓的加工款項(標的額為1740萬元,或2001萬元)時,委託乙方(即江O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全O代理訴訟,包括提起反訴,此項服務收費為30萬元(或30萬元)」(見原審卷㈢第321、322頁)
- 惟依保理公司訴請永豐揚州公司給付保理融資債務之大陸地區判決,永豐揚州公司似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且該訴訟永豐揚州公司經傳喚未到庭,而為一造辯論判決(見原審卷㈢第181、207頁)
- 倘大陸地區法院未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永豐揚州公司與保理公司之訴訟係由O院一造辯論判決,能否謂此律師費為永豐揚州公司所必要支出,且為乙OO應負擔之損害,即非無疑
- 再者,永豐揚州公司委請律師應訴所支出之費用,永豐公司有何承擔之法律上義務?原判決未於理由項O說明,逕認永豐揚州公司得向永豐公司求償,乙OO應負賠償責任,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 乙OO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關於駁回上訴部分:
- 關於永豐公司請求乙OO給付1,191萬9,200元本息部分(即扣除人民幣60萬元以外之稽核費用及律師費、委任乙OO處理善後支出之委任費用、永豐公司轉投資及商O損失、判決賠償保理公司金額之半數),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其敗訴之判決,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經核並無不合
- 永豐公司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 據上論結
- ,本件永豐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乙OO之上訴為有理由
- 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理 由 理由
- 7. 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
- 民法第227條第2項
- 民法第6條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
- 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478條第2項
-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