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方面:
- 一、
是本件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為審判
-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民事簡易程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即明
- 本件原告係於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見本院附民卷第8頁),是本件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為審判
- 二、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原告主張
- 兩造因頂讓檳榔攤一事而認識
- 詎被告明知無法以低價取得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力達公司)之飲品並出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前幾日,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檳榔攤內,向訴外人即伊O工楊O婷佯稱:
- 其姨丈在保力達公司上班,可以6折價格拿到該公司商品,但1次需叫貨40箱等語,楊O婷旋即告知伊上開訊息,嗣於108年2月18日,伊委請楊O婷致電被告詢問能否下訂保力達公司之飲品,被告復佯稱:
- 可以訂購,價金為12萬2,000元,需先匯款至其姨丈之帳戶內,不能貨到付款等語,致伊陷於錯誤,遂於108年2月19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之臺灣企銀,依被告之指示匯款12萬2,000元至訴外人即被告之子石O霖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嗣伊O未收到上開商品,始悉受騙,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85號判決(下稱本件刑事判決或訴訟)論罪科刑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2萬2,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 二、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原告主張其於108年2月19日因遭被告詐騙而交付被告12萬2,000元,如前揭貳一、所述,被告並因而遭本件刑事判決論以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而告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足憑(見本院附民卷第6-7頁),並經調閱本件刑事訴訟歷審卷宗(含偵查卷)無訛,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原簡易字卷第27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四、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2萬2,000元,自屬有據
-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詐騙原告12萬2,000元,係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自應O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2萬2,000元,自屬有據
- 五、
給付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 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並無確定給付期限,依上O定,被告自收受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時起,即應O遲延責任
- 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加計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月30日(見本院附民卷第10頁)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 六、
有理由准許
-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萬2,000元,及自110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 七、
判決如主文
- 請求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三、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原告主張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原告主張
- 五、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原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