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元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人民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肆拾伍點捌玖元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萬伍仟參佰肆拾壹點柒肆元
主文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人民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肆拾伍點捌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萬伍仟參佰肆拾壹點柒肆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理 由
- 壹、
程序方面:
- 一、
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 兩造於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就被告對原告所負各宗債務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就被告對原告之營業週轉金貸款,國外遠期信用狀融資貸款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上O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二、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原告主張
- 被告甲OO(下稱浦申公司)邀同被告己OO、乙OO為連帶保證人,⑴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向伊O請營業週轉金貸款,借款金額新臺幣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1月19日起至111年1月19日止,借款利率按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3.9%計算,並隨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 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 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6個月以内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 ⑵另於109年2月26日向伊O請國外遠期信用狀融資貸款,約定融資額度為美金50萬元整或等值之他種外幣或新臺幣,額度動用期間自109年2月27日起至110年2月27日止,被告浦申公司得於動用期限屆滿前在約定額度內,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循環動用,美金授信利率依6個月TAIFX3+2.68%/0.9445計收,其他幣別則依各筆承作當時該幣別伊牌告外幣放款利率計收
- 並約定被告應於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款項到期時立即清償本息及有關費用
- O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 如各筆融資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能立即償還本息時,應按到期日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按融資金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内部分按上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述利率20%加付違約金
- 詎被告浦申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就前述⑴營業週轉金貸款,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就前述⑵國外遠期信用狀融資貸款,尚積欠如附表二、三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 被告己OO、乙OO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 二、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 三、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 查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1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國O部進口單據到達通知/回單/聲明書、國O部其他交易憑證、外匯存款/基本放款利率表、TAIFX利率歷史資料表、客戶別放款明細表、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足資採信
-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 四、
訴訟費用
-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 請求
- 清償借款
- 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元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人民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肆拾伍點捌玖元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萬伍仟參佰肆拾壹點柒肆元
法條
- 一、 理由 | 程序方面
- 二、 理由 | 程序方面
- 四、 理由 | 實體方面 | 原告就其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