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零柒佰捌拾伍元($970,785),及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 O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九期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事項:
- 一、
本院自有管轄權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 O,本件依兩造所簽之契約,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 二、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事項:
- 一、
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 被告於民國93年8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並約定利息、違約金,嗣被告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二、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訴訟費用 |有理由准許
- O,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信用借款契約書、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
-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請求
- 清償借款
- 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零柒佰捌拾伍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事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事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原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