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方面:
- 一、
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 查本件被告與訴外人安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O銀行)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借款契約書「肆、其他共通約款」第20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二、
由合併後存續之原告概括承受
- 次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定有明文
- 查,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25日經經濟部准予與乙OO即原告合併,立新公司為消滅公司,原告為存續公司,是原立新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之原告概括承受
- 三、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原告主張
- 被告於93年7月29日向安O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9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8月3日起至98年8月3日止,利息前3期按週年利率3%固定計算,第4期起改按週年利率12%固定計算,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自貸款撥付次月18日起償付,共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詎被告對前開帳款竟未依約繳還,尚欠本金747,92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信用借款契約書「肆、其他共通約款」第6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 嗣安O銀行於96年4月20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名義、義務及責任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規定,將債權讓與以公O報紙方式通知被告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1日將對被告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名義、義務及責任讓與訴外人歐O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歐O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1日將對被告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名義、義務及責任讓與立新公司,立新公司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是本件債權業已合法移轉
-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
- 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得心證之理由:
- (一)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O之信用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公O、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帳戶授信明細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核屬相O,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答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二)
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O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民法第29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有明文
- 本件被告向安O銀行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 (三)
有理由准許
- 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
訴訟費用
-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 請求
- 清償借款
-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三、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一、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A第6條第1款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得心證之理由 | 原告主張
- 民法第478條前段
- 民法第233條第1項
- 民法第250條第1項
- 民法第295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295條第2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得心證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