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O繼承被繼承人葉O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
主文
- 被告應O繼承被繼承人葉O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葉O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方面: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 查依原告與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葉O宗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原告主張:
- ㈠
被繼承人葉O宗於民國88年9月2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葉O宗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葉O宗截至109年7月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1萬7,714元未給付,其中20萬6,936元為消費款,9,878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
- 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依約葉O宗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20萬6,936元自109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㈡
按週年利率7.78%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 被繼承人葉O宗另於107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18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3月2日起至114年3月2日止,利率按定儲O率指數加碼年率6.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7.78%),葉O宗應按月攤還本息
- 兩造復約定,葉O宗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
- 詎葉O宗僅繳息至109年3月2日,即未再依約還款,尚積欠借款本金143萬1,051元及自109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8%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 ㈢
請准宣告假執行
- 被繼承人葉O宗就上開2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葉O宗於109年3月8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並無聲明拋棄繼承之情事,自應就葉O宗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
- 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 並聲明:
- 如主文第1項所示
-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
被告則以
- 伊是葉O宗唯一的繼承人,尚未繼承全部遺產,只有繼承一部份而已等語置辨
- 並聲明:
- 原告之訴駁回
- 三、
本院之判斷:
- ㈠
為民法第1148條所明定
-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 借用人應O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民法第1148條所明定
- ㈡
有理由准許
- 經查,原告主張葉O宗積欠原告上開債務,而葉O宗於109年3月8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一節,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持卡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函、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屬相O,且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並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O繼承葉O宗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其繼承葉O宗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 四、
訴訟費用
- 請求
-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 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O繼承被繼承人葉O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捌仟柒佰陸拾伍元
法條
- 壹、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民事訴訟法第24條
- 民事訴訟法第28條
-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
- ㈠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本院之判斷
- 民法第474條第1項
- 民法第478條前段
- 民法第229條第1項
- 民法第233條第1項
- 民法第1148條
- ㈡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本院之判斷 | 原告主張
- 四、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本院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