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主文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參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
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原告主張
- 被告甲OO(下稱龍O公司)邀同被告丙OO、丁OO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6月10日簽訂保證書,擔保被告龍O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與被告龍O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 被告龍O公司自109年起向原告借款24,360,000元,其借款日、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附表所示,目前尚欠23,73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詎被告龍O公司於110年5月26日因存款不足退票10張,共計6,583,649元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且經原告主張借款到期後,被告龍O公司已於110年6月11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2款,借款已視為到期,被告迄今仍未清償
- 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 並聲明:
- 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三、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 四、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支票存款-帳戶資料查詢、催告函、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龍O公司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及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公告資料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107頁)
-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五、
有理由准許
- 按借用人應O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 O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主債務人即被告龍O公司並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而被告丙OO、丁OO為被告龍O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被告丙OO、丁OO自應就被告龍O公司之債務對原告負有連帶清償之義務
-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
訴訟費用
- 請求
- 清償借款
-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參萬捌仟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二、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原告主張
- 五、 事實及理由 | 原告主張
- 民法第478條
- 民法第739條
- 民法第740條
- 民法第273條第1項
- 六、 事實及理由 | 原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