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
主文
-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
原告起訴主張
- 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別為1/2、50/600(下合稱系爭2筆土地),前於民國81年間將系爭2筆土地設定抵押權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消滅,爰起訴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另為免塗銷登記產生問題,請求依法判決,且原告同意負擔訴訟費用等語
- 並聲明:
- 如主文所示(見訴字卷第15頁)
- 二、
被告則稱
- 我不懂法律,原告欠我錢還告我,太不公平,我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但是裁判費要原告負擔,不能再跟我們要任何的費用等語(見訴字卷第81頁)
- 三、
得心證之理由:
-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 而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
-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消滅乙節,業據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係承認原告請求而為認諾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82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法院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 四、
訴訟費用
- 請求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