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均與原判決相同,爰引用之
- 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
- 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
- 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
- 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
- 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 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準用上開規定
- 本判決之事實及理由、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爰引用之
- 三、
上訴人上訴理由略以
- 「被上訴人一直說我有欠他錢,但是我沒有收到這筆錢,我問對方說我借款的用途是什麼,叫他提出金流證明,我跟他只是普通朋友,怎麼可能借給我這麼多現金,被上訴人也無法提出金流證明,光憑一張我被逼簽下的字據就叫我還錢,我認為不合理,我真的沒有拿到錢,所以我已經去提告被上訴人詐欺,我也不認識證人,證人說我有請原告代我刷卡,一審第二次證人來O時候,多了一個代刷信用卡的事情,我請他提出明細,他都沒有交代,這可能是偽證
- 」云云,並補稱:
- 「請調查信用卡的紀錄」
- 上訴聲明:
-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 四、
原判決已敘明
- 系爭借據為上訴人親自書立,上訴人辯稱其受脅迫才書立系爭借據,未能舉證以實其說,無從採憑,則被上訴人自得依系爭借據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所承諾清償之欠款等情
- 核上訴人上訴理由,猶執陳詞,無法動搖其於系爭借據所承諾清償欠款之效力
- 至於上訴人於本院所聲請「調查信用卡的紀錄」云云,顯然不影響上開法律關係,即不具重要性,自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 五、
無理由駁回
-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據系爭借據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欠款26萬元,應予准許
-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
判決如主文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二、 事實及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