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210918
確定訴訟費用額|
主文
本件相O人應O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O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內容全部顯示
|
內容條列
理 由
一、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
訴訟費用
本件聲請人與相O人間許可執行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家訴字第1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4號判決,業已於110年2月24日確定,第一審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O人)負擔、第二審判決主文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O人)負擔
另聲請人就本案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抗字第26號裁定主文諭知抗告費用由被告(即相O人)負擔
三、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案經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720元,另聲請人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聲請人預納抗告費為1,000元,揆諸前開說明,均應由相O人負擔,故相O人應O擔之數額確定為9,720元(計算式
8,720+1,000=9,720),並命相O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至相O人上訴所預納之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原即應由相O人自行負擔,附此敘明
四、
第3項裁定主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主文
請求
確定訴訟費用額
法條
一、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91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四、 理由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