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主文
- 事 實 及 理 由
- 壹、
程序事項
-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前項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O適用之
- 又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訴訟原告起訴時被告甲OO(下稱臺北榮總)之法定代理人原O張O明,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變更為李O耀,再於110年1月16日變更為庚OO,並均經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此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國O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9年7月15日輔人字第1090052095號函、國O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1月13日輔人字第1100002471號令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5、318、334、337至338頁),核與前開規定相O,應予准許
- 貳、
實體事項
- 一、
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 (一)
有以下過失之情形
- 原告丁OO、戊OO為訴外人江O旺(下稱病人)之配偶及子
- 病人為長期高O壓患者,於105年9月23日因出現持續胸痛、冒冷汗、暈眩等症狀,至被告臺北榮總急診部就醫
- 惟被告對病人所為醫療行為,有以下過失之情形:
- 1.
顯有遲延診斷之過失
- 病人於105年9月23日至被告臺北榮總急診室,即有胸痛、冒冷汗等症狀,胸部X光檢查顯示有心臟肥大及縱膈腔變寬,並於同年月25日施O心臟超音波檢查,被告至遲同年月27日依心臟超音波報告記載,知悉病人檢查結果為主動脈瓣膜增厚併有輕微閉鎖不全、升主動脈擴張:
- 42.9mm及少量心包膜積液,病人已存在主動脈剝離症狀,即應O疑病人罹患主動脈剝離
- 惟被告先懷疑病人患有心肌炎、心內膜炎、心包膜炎、而10月4日檢查同意書診斷為肋膜病兆
- 病人住院期間從未懷疑病人可能患有主動脈剝離
- 而病人胸痛於105年10月1日發展成間歇性胸悶及背痛之典型主動脈剝離之症狀
- 而被告乙OO為免疫風濕科專科醫師,並非心臟專科醫師
- 而病人住院期間,被告懷疑所罹患皆為心臟方面之疾病,檢查、診斷及處置皆應照會心臟科醫師或轉診心臟科為之
- 而被告直至同年10月6日即死亡當天始懷疑主動脈剝離及確診,顯有遲延診斷之過失
- 2.
故被告臺北榮總及被告乙OO顯有遲延安排電腦斷層檢查之過失
- 病人於105年9月23日在急診症狀及X光影像判讀結果等資訊,及同年9月27日心臟超音波檢查報告之結果,已足供被告醫院雇用醫師判認應施O進一步的胸部電腦斷層檢查來確認或排除病人有無罹患主動脈剝離,楊士豪醫師(下稱楊O師)及被告乙OO應立刻安排病人進行電腦斷層檢查,惟卻遲至同年10月4日始被安排進行電腦斷層檢查,故被告臺北榮總及被告乙OO顯有遲延安排電腦斷層檢查之過失
- 3.
被告臺北榮總雇用醫師顯然有延遲判讀第1次電腦斷層影像之過失
- 病人於105年10月4日推入電腦斷層檢查室進行檢查,雖同意書右下方標示「10/6」及相關病歷記載10月6日始進行第1次電腦斷層檢查,應屬事後不實變造內容
- 被告臺北榮總雇用醫師於同年月4日檢查而延遲至同年月6日始完成判讀報告,被告臺北榮總雇用醫師顯然有延遲判讀第1次電腦斷層影像之過失
- 4.
被告顯有有遲延施O緊急手術之過失
- 即使第1次電腦斷層檢查施O日期為10月6日14時23分,該報告內容記載:
- 懷疑升主動脈血管壁內血腫,遠端主動脈弓直徑擴張到55毫米
- 結論:
- 在升主動脈處血管壁內血腫,建議進一步評估
- 病人發生主動脈剝離即是升主動脈,被告應立即施O緊急手術,而非進一步評估檢查
- 被告遲延至當日22時40分,始將病人推入手術室準備手術
- O依醫療法第63條之規定,病患有情O緊急時,手術進行本就得以豁免醫師告知後同意原則之履行
- 而依第1次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病人有危害生命之緊急情況,被告本應立即進行手術,而並非等待告知同意原則之完整履行
- 致病人發生主動脈破裂併發無心跳血壓而死亡,被告顯有有遲延施O緊急手術之過失
- 5.
被告醫院卻指派楊O師及被告乙OO等非心血管科專科醫師擔任病人主治醫師,顯有過失
- 病人於105年9月23日急診時表現胸痛症狀及X光影像顯示有心臟肥大、縱膈腔變寬等異常結果,被告臺北榮總應安排心臟血管專科醫師為病人醫治,被告醫院卻指派楊O師(肝膽腸胃科)及被告乙OO(過敏免疫風濕科)等非心血管科專科醫師擔任病人主治醫師,顯有過失
- (二)
被告之醫療過失顯與江O旺之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因主動脈剝離病人存活率與醫師是否能及時O斷治療有相當因果關係
- 而被告臺北榮總及被告乙OO上開等過失行為,致病人終因升主動脈破裂而死亡,被告之醫療過失顯與江O旺之死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三)
負侵權行為或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 綜上所述,被告2人上開⑴⑵⑷之過失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及第188條第1項對原告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 另被告乙OO上開⑶之過失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負擔賠償責任
- 另被告台北榮總上開⑸之過失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民法第227條、227條之1等規定,負侵權行為或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 (四)
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
- 1.殯葬費:
- 原告丁OO支出殯葬費用新臺幣(下同)180,340元
- 2.醫療費:
- 原告丁OO支出醫療費用7,767元
- 3.精神慰撫金:
- 原告丁OO、戊OO分別為病人之配偶及長子,爰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各2,000,000元及1,500,000元
- (五)
綜上,並聲明
- 1.被告應分別連帶給付原告丁OO2,188,107元及戊OO1,500,000元,均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
被告抗辯則略以:
- (一)
被告乙OO部分:
- 1.
難認有足資懷疑其主動脈剝離情事
- 急性胸痛、冒冷汗等為急診常見之病患主訴,而縱膈腔變寬、心臟肥大等之X光影像,為心臟方面疾病之丙OO常見現象,且病人當日急診之心跳、血壓等生命徵象均屬穩定,實驗室檢查結果血液數據大致正常,心肌酵素屬正常範圍,惟發炎指數CRP14.14偏高,故急診醫師當時懷疑是肋膜炎或慢性腎臟疾病
- 而造成胸痛、冒冷汗及縱膈腔變寬、心臟肥大等現象之病因甚多,該等症狀或影像本身並無特異性,難以遽此推論病人可能患有主動脈剝離
- 主動脈剝離之典型胸痛症狀,並非一般胸悶、胸痛,而是突然劇烈、如刀割般撕裂性胸痛,同時伴隨血壓升高之典型症狀
- 而病人並無劇烈疼痛之主訴,血壓均在正常值範圍,無血管瘤相關家族病史,自105年9月27日起即主訴胸痛症狀已改善而無頭暈不適等情形,病人住院期間疼痛程度輕微,不需使用任何舒緩疼痛方式,尚無原告所述病人自住院起持續胸痛情況
- 病人於住院期間係由O一位心臟專科醫師收治,有關心臟方面問題,亦係由O心臟專科張珽詠醫師(下稱張O師)提供專業診治,病人臨床表現並未出現主動脈剝離之典型症狀,難認有足資懷疑其主動脈剝離情事
- 2.
於同年9月23日急診醫師醫囑
- 如有持續胸痛,建議施O胸部電腦斷層檢查…,惟病人胸痛症狀,住院後有顯著改善,並無持續胸痛現象,被告臺北榮總醫療團隊於同年9月27日為病人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屬於適當檢查
- 心臟超音波檢查報告提到之「主動脈瓣膜增厚併有輕微閉鎖不全」、「升主動脈擴張到直徑42.9mm」等說明,非主動脈剝離典型症狀,未構成懷疑發生主動脈剝離事由
- 該報告中提到「有少量心包膜積液」之記載,配合其發炎指數CRP持續偏高情形,懷疑病人為心包膜炎,並為檢查心包膜炎情形,安排於同年10月6日14時23分進行電腦斷層檢查
- 是於同年月6日下午電腦斷層檢查結果作成前,不具懷疑有主動脈剝離而提早安排電腦斷層檢查之必要性
- 而被告乙OO於同年月6日下午知悉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升主動脈壁間有血腫後,立即懷疑有主動脈剝離可能,隨即安排於同日19時25分進行第二次電腦斷層檢查,從而確診病人有主動脈剝離情形
- 足見被告乙OO已立即處理,並無延誤檢查之過失
- 3.
被告延誤判讀電腦斷層檢查報告,尚非可採
- 原告丁OO填寫檢查同意書之時間為105年10月4日,惟被告醫院確係安排於同年月6日14時23分進行電腦斷層檢查,原告僅憑其記憶即臆斷相關病歷,均屬事後不實變造、被告延誤判讀電腦斷層檢查報告,尚非可採
- 4.
自非可歸責於被告
- 依第1次電腦斷層檢查結果,放射科建議之處置方式為「進一步評估」,故被告乙OO安排第2次電腦斷層檢查以確診有無主動脈剝離,並無違反醫療常O
- 且第1次電腦斷層目的係為了解發炎指數偏高原因,考量病人腎功能不佳,故未給予顯影劑
- 第1次檢查之報告於10月6日16時49分作成,被告乙OO知悉檢查報告後懷疑有主動脈剝離,即向O臟血管外科醫師詢問處置方式,心臟血管外科醫師認為需施O顯影劑,再次進行電腦斷層檢查方能確診病情與手術範圍
- 第2次電腦斷層檢查開單時間為10月6日18時47分,放射科執行時間為19時25分,僅30餘分即安排到檢查
- 於第2次電腦斷層檢查確診病人有主動脈剝離情形,因情況危急,本應立即進行緊急手術,故被告乙OO立即通知心臟血管外科醫師前來處理,惟因原告丁OO希望等原告戊OO到院丙OO討論後再決定是否手術,並未立即同意,而延誤約2小時治療時間
- 被告乙OO依常O進行確診主動脈剝離之檢查,於確診後亦立即安排心臟血管外科醫師進行緊急手術,並無延誤處置之過失
- 原告丁OO未於第一時間同意,自非可歸責於被告
- 5.
被告乙OO不成立侵權行為
- 被告乙OO依病人臨床症狀與檢查結果綜合判斷後給予適當處置,並無延誤發現可能罹患主動脈剝離之過失,且被告所進行確診主動脈剝離之檢查,符合醫療常O,並於確診主動脈剝離後,立即安排心臟血管外科醫師進行緊急手術,並無延誤處置之過失,與病人死亡結果間,並無因果關係
- 綜上,被告乙OO不成立侵權行為
- (二)
被告臺北榮總:
- 1.
被告臺北榮總就此並無過失
- 病人入住之病房係為紓解急診留觀病患所設置之「專責主治醫師病房」,本質上即屬不分科病房,自與專科病房之制度不同,並無指派特定專科醫師擔任病患主治醫師之制度,而係由O同專科之主治醫師輪班照顧病患,故楊O師與被告乙OO雖非心血管科專科醫師,被告臺北榮總就此並無過失
- 2.
故被告臺北榮總亦不成立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 被告乙OO已盡必要之注意義務,並無延誤檢查或治療之過失,而不成立侵權行為,故被告臺北榮總亦不成立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 3.
故被告臺北榮總並不成立債務不履行或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 病人於105年10月6日第1次電腦斷層檢查結果作成前,確無出現主動脈剝離之典型症狀或其他足以合理懷疑發生主動脈剝離之情形
- 105年10月6日之第1次電腦斷層檢查結果作成後,立即進行第2次電腦斷層檢查確診病人發生主動脈剝離,隨即安排緊急手術治療,足認被告臺北榮總所提供之診治係符合現今醫療水準,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依債之本旨提供給付
- 故被告臺北榮總並不成立債務不履行或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 (三)
聲明
-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 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
本院之判斷:
- (一)
本件醫療經過簡O如下
- 江O旺,有慢性腎臟病、高O壓、出血性腦中風及痛風等病史
- 105年9月23日因胸痛被告臺北榮總急診室就診,主訴從前日開始胸痛,一開始痛左側胸部,伴隨著冒冷汗,就診當日轉為右側胸痛,並伴隨輕微頭暈,此胸痛會因吸氣時加劇
- 血液檢查結果為白O球15500/μL(參考值4500~11000/μL)、C反應蛋白14.14mg/dL(參考值0.00~0.50mg/dL)、心肌旋轉蛋白I0.12ng/mL(參考值0.00~0.16ng/mL)、肌酸酐3.40mg/dL(參考值0.7~1.5mg/dL)、尿素氮39mg/dL(參考值7~20mg/dL)
- 依急診病歷紀錄,記載胸部X光檢查結果顯示無肺炎,但有心臟肥大及縱隔腔變寬,注意右心邊緣病灶,如果仍持續有胸痛,建議安排電腦斷層掃瞄檢查,初步診斷為肋膜胸痛及慢性腎衰竭,急診醫生給予抗生素Moxifloxacin治療,並辦理住院
- 依急診護理紀錄,9月24日、25日病人無胸痛之狀況
- 9月25日轉至專責主治醫師病房住院治療
- 105年9月25日轉至專責主治醫師病房,由張O師為其診療,入院診斷為心包膜炎、慢性腎臟病及高O壓
- 張O師給予抗生素、慢性病控制藥及降血壓藥物治療,並安排心臟超音波檢查,後當日轉由楊O師照顧
- 9月26日至28日由楊O師負責治療,依病歷紀錄,病人胸痛改善,生命徵象穩定,持續以抗生素治療,經診斷為胸痛,疑似心肌炎及心內膜炎
- 9月27日病人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升主動脈擴張:
- 42.9mm,主動脈根部:
- 41mm(參考值20~37mm),少量心包膜積液
- 9月29日至10月2日由被告乙OO醫師負責照顧治療病人,期間持續給予抗生素治療,診斷為胸痛,疑似心肌炎及心內膜炎
- 9月29日及30日病人無胸痛之情形,生命徵象穩定
- 9月30日C反應蛋白11.52mg/dL
- 10月1日有陣發性胸悶及背部酸等現象
- 105年10月3日至5日由楊O師負責照顧治療病人
- 依病歷紀錄,記載並無不舒服,食慾不錯,生命徵象穩定,診斷為胸痛,疑似心包膜炎,繼續給予抗生素治療
- 10月4日病人C反應蛋白10.29mg/dL,因C反應蛋白持續偏高,當日楊O師安排無顯影劑胸部電腦斷層掃瞄檢查
- 10月6日由被告乙OO醫師負責照顧治療病人,依病歷紀錄,記載病人無胸痛情形,生命徵象穩定
- 當日14時20分病人接受無顯影劑胸部電腦斷層掃瞄檢查,其結果顯示升主動脈有高度顯影病灶,疑似升主動脈壁內血腫
- 19時19分進行含顯影劑胸部電腦斷層掃瞄檢查,其結果顯示A型主動脈剝離
- 當晚巫炳峰值班醫師緊急會診心臟血管外科,心臟血管外科醫師建議緊急手術,心臟血管外科醫師向家屬解釋手術風險後,於21時49分將病人送往手術室
- 病人送手術室前血壓155/96mmHg、心跳83次/分,在手術室期間,病人發生意識改變,血壓下降,置放氣管內管及進行心肺復甦術急救
- 10月6日23時1分病人死亡等情
- 有病人自105年9月22日至同年10月6日之病歷(下稱本件病歷)及衛O福利部110年4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2888號書函所檢附該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本件鑑定書)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6至201、343至352頁),堪信為真實
- (二)
即難認醫師有不法侵權行為,經查
- 按醫療事業旨在救治人類疾病,維護人民健康,醫療水準隨時代進步、科技發達、生技發明、醫術改良及創新而提升,故醫學乃與時O進,不斷發展中之科學,而鑑於醫療行為本質上所具有之專業性、風險性、不可預測性及有限性,醫護人員於實施醫療行為時O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或依醫療法規規定或醫療契約約定或基於該醫療事件之特性所應具備之注意義務,應就醫療個案、病人病情、就診時之身體狀況、醫院層級、設備、能力、醫護人員有無定期按規定施O必要之在職訓練及當日配置人力、病患多寡,醫護人員有無充裕時間問診照護與其他情形,綜合而為研判,尚不能僅以制式之醫療常O(醫療慣行或慣例)作為認定醫護人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要旨參照)
- 次按醫療行為在本質上通常伴隨高度之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是判斷醫師於醫療行為過程O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必須斟酌醫療當時之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就具體個案之裁量性、病患之特異體質等因素而為綜合之判斷,且因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醫師所採之藥方或治療方式以事前評估雖係屬於適當之選擇,但並無法保證一定能改善病情,故容許不確定風險之存在,不能逕依醫療之結果不如預期、不成功或有後遺症、感染之發生,逕以論斷醫療行為違反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判決要旨參照)
- 所謂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則係指醫療行為須符合醫療常O而言
- 如行為人已依循一般公認臨床醫療行為準則,以及正確地保持相當方式與程度之注意,應認已為應有之注意
- 而醫療行為係屬可容許之危險行為,醫療之主要目的雖在於治療疾病或改善病患身體狀況,但同時必須體認受限於醫療行為之有限性、疾病多樣性,及人體機能隨時可能出現不同病況變化等諸多變數交互影響,而在採取積極性醫療行為之同時,更往往易於伴隨其他潛在風險之發生,因此有關醫療過失判斷重點應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O要非結果,亦即應O眼於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O恪遵醫療規則,且善盡注意義務
- 如醫師實施醫療行為,已符合醫療常O,即難認醫師有不法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00號裁判參照)
- 經查:
- 1.
2)等在卷可按
- 主動脈剝離之症狀,常見突然發生、非常嚴重、尖銳像刀割般之胸部疼痛,並輻射至頭部、背部或腹部
- 兩側肢體脈搏可能不對稱
- 雙上肢量測收縮壓差可能大於20mmHg以上,另可能有局部神經學缺損症狀或意識改變
- 其他如暈厥、低血壓或休克,皆有可能發生等情,有本件鑑定書及所附參考資料1、2)等在卷(見本院卷第348、353至370頁)可按
- 2.
有何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處
- 形成胸部X光檢查結果縱膈腔變寬之影像變化,其原因眾多,包括X光片影像品質、病人姿勢、主動脈瘤、主動脈剝離、肺門處淋巴病變或惡性腫瘤、縱膈腔腫瘤、外傷、縱膈腔炎、心包膜填塞等
- 故此為一個非特異性發現等情,有本件鑑定書及所附參考資料3等在卷(見本院卷第348、371至372頁)可按
- 而依病歷紀錄,105年9月23日病人於急診時雖主訴有胸痛情形,且胸痛症狀經治療隨後改善,生命徵象穩定等情,有本件病歷及鑑定書在卷可按,是病人於急診時,雖有胸痛,但並未呈現有如上揭所示主動脈剝離典型的胸痛型態,同時亦無主動脈剝離等其他臨床表徵
- 又病人即診當日胸部X光檢查結果雖有縱膈腔變寬之影像變化,但此為一個非特異性發現,是當日急診診斷病人為肋膜胸痛,並無不符合醫療常O情形
- 且病人經急診室初步治療後,胸痛症狀已改善,生命徵象皆保持穩定
- 因此被告臺北榮總未立即安排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尚應符合現今醫療水準及常O
- 而本件鑑定書亦為相O之鑑定意見
- 綜上,尚O認被告榮民總醫院就急診當時所為之診斷處置,有何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處
- 3.
有何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處
- 病人105年9月25日轉至專責主治醫師病房,由張O師為其診療,入院診斷為心包膜炎、慢性腎臟病及高O壓
- 張O師給予抗生素、慢性病控制藥及降血壓藥物治療,並安排心臟超音波檢查,又病人住院期間(105年9月25日至10月6日),主要由被告乙OO及楊O師等2位主治醫師輪班負責照顧病人等情,亦有本件病歷及鑑定書在卷可按
- 又專責主治醫師病房,即醫院整合醫學病房,此與其他臨床科別以器官系統作為分科不同,整合醫學病房為一個不分科病房,乃整合醫學醫師,於全人醫療之理念下,採輪班制,整合各專科醫療,專責照護住院病人
- 而專責主治醫師病房,採輪班制照顧病人
- 則專責主治醫師病房之專責主治醫師,為不分科全人照顧之醫師等情,亦有本件鑑定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49頁)
- 足見被告臺北榮總安排病人轉至專責主治醫師病房,並由被告乙OO及楊O師為本案病人診療,應符合醫療常O
- 何況,轉入住當時O療之張O師即為心臟專科醫師
- 綜上,尚O認被告榮民總醫院於病人急診後,安排轉至專責主治醫師病房,並由被告乙OO及楊O師為主治醫師為本案病人診療之安排處置,有何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處
- 4.
有何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處
- 又依病歷紀錄,病人一開始胸痛型態為右側胸痛,且會因吸氣時加劇,又病人經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有微量心包膜積液,另血液檢查結果為白O球上升(15500/μL),C反應蛋白上升(14.14mg/dL),且經檢查有C反應蛋白持續偏高情形
- 而依鑑定書意見,病人開始胸痛型態為右側胸痛,此胸痛型態符合肋膜胸痛之疼痛型態
- 病人經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有微量心包膜積液情形為心包膜炎常見之臨床表徵
- 而上揭白O球上升、C反應蛋白上升,臨床上亦需高度懷疑感染之可能性,因此心肌炎、心內膜炎及心包膜炎,就本案病人而言,於臨床上皆為合理之懷疑及臆斷(Impression),醫師後續安排心臟超音波檢查,給予抗生素治療,符合醫療水準及常O(見本院卷第349頁)
- 原告雖舉三軍總醫院衛教資料臚列臨床診斷症狀,主張病人並不符合心肌炎之症狀,惟原告所舉上揭衛教資料中亦記載急性心肌炎的臨床症狀表現千變萬化,由於症狀常被病毒感染的全身症狀所掩蓋,且病人急診時X光檢查確有心臟肥大情形,是上揭鑑定書意見中以病人臨床上高度懷疑感染之可能性下,而合理之懷疑及臆斷病人罹患心肌炎意見,並無明顯不當情形,亦難僅以原告該衛教資料而遽以推論上揭鑑定意見不足採信
- 綜上,尚O認被告榮民總醫院、被告乙OO等經診斷後合理懷疑及臆斷病人罹患心肌炎、心內膜炎及心包膜炎,有何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處
- 5.
依據病歷等資料105年9月27日病人之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升主動脈擴張,4
- 以心臟超音波檢查(經胸腔心臟超音波)診斷主動脈剝離之敏感度約59~83%,特異度約63~93%
- 其中診斷A型主動脈剝離之敏感度約78~100%,診斷降主動脈剝離之敏感度約31~55%
- 因此心臟超音波檢查,並非診斷主動脈剝離之理想工具等情,亦有本件鑑定書及所附參考資料4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49、373至381頁)
- 又心臟超音波檢查,如果發現主動脈剝離瓣可以確切診斷為主動脈剝離
- 另心包膜積液、主動脈根部擴張、局部心臟壁活動不正常及主動脈瓣閉鎖不全,為主動脈剝離之風險表徵等情,亦有本件鑑定書及所附參考資料4、5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50、373至395頁)
- 又其中心包膜積液之可能原因很多,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心包膜炎、外傷、惡性腫瘤、尿毒症、低甲狀腺血症、感染及自體免疫疾病等情,亦有本件鑑定書及所附參考資料6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50、396至404頁)
- 再者,主動脈直徑大小,與病人年齡、性別、運動習慣、身材大小等其他因素有關
- 依文O報告,一個分析1207個大於15歲正常健康的人之大型研究,正常主動脈根部直徑範圍,可從2.1cm至4.3cm(即21mm~43mm)等情,亦有本件鑑定書及所附參考資料7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50、405至418頁)
- 經查,依據病歷等資料105年9月27日病人之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升主動脈擴張:
- 4
- 2.
9mm與動脈根部
- 41mm(參考值20~37mm),同時發現有少量心包膜積液等情,此次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未見主動脈剝離瓣,依上O定意見所示之關於心臟超音波檢查與診斷主動脈剝離之相互關係而言,鑑定意見認此檢查結果無法確切診斷病人有主動脈剝離情形,即為可採信
- 又依上揭鑑定意見可認定主動脈根部擴張與心包膜積液之現象,並不具特異性,而依病歷記載,病人住院後症狀已改善,生命徵象穩定
- 故依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當時未診斷病人有主動脈剝離疾病,尚O認有延誤診斷,被告之診斷處置,符合醫療常O情,亦有本件鑑定書之鑑定結論(見本院卷第350頁)可佐
- 綜上,就此心臟超音波檢查之安排及診斷處置,尚O認被告有何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處
- 6.
亦難認定被告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過失
- 承前所為認定,並依卷附臺北榮總疼痛評估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47頁)所載,病人自105年9月25日起至同年10月6日為止,其疼痛部位均為胸部,疼痛強度均為1,藥物處理部分均記載為否,足見病人胸痛情形輕微,較急診當時已有改善,且依病歷記載,生命徵象穩定
- 則楊O師及被告乙OO安排常O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尚O有延誤安排檢查或不符合醫療常O情形,此亦有本件鑑定意見書可佐(見本院卷第432頁)
- 又第1次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為未施O顯影劑之檢查,病人經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有心包膜積液,且C反應蛋白持續上升,又病人有慢性腎衰竭,檢驗腎功能肌酸酐為3.40mg/dL等情,亦有本件病歷及鑑定書可佐
- 且腦斷層掃描檢查所使用之顯影劑可能會造成急性腎損傷之嚴重後果一節,亦經鑑定書所載明(見本院卷第351頁),則被告乙OO及楊O師以病人經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有心包膜積液,且C反應蛋白持續上升,有慢性腎衰竭,因此先安排未施O顯影劑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符合醫療常O,此亦有本件鑑定書鑑定意見可佐(見本院卷第351頁)
- 是在病人雖有胸痛現象,但已改善,且未呈現典型急性主動脈剝離之臨床症狀下,而經被告被告乙OO及楊O師等醫師診斷後,合理懷疑及臆斷病人罹患心肌炎、心內膜炎及心包膜炎,進而安排未施O顯影劑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尚O認有不符合醫學常O,亦難認定被告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過失
- 7.
原告主張
- 病人於105年10月4日推入電腦斷層檢查室進行檢查,雖同意書右下方標示「10/6」及相關病歷記載10月6日始進行第1次電腦斷層檢查,應屬事後不實變造內容
- 被告臺北榮總於同年月4日檢查而延遲至同年月6日始完成判讀報告,顯有延遲判讀第1次電腦斷層影像之過失等情,惟依據卷附臺北榮總放射科報告單(見本院107年度士醫調字第9號卷第17頁)記載執行日期為105年10月6日14時23分,而護理紀錄(見本院卷第55頁)記載:
- 105年10月6日19時41分記載:
- 據交班今病人行SCAN-CHEST...故經本科評估後急送病人再次行SCAN-CHEST...等情,該等紀錄互核相O,足認病人接受第1次電腦斷層檢查之日期即為105年10月6日,故原告主張此為事後不實變造內容,被告臺北榮總有延遲判讀第1次電腦斷層影像之過失等情,尚非可採
- 8.
是就此亦難認定被告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過失
- 於105年10月6日病人接受第1次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後,結果發現升主動脈壁內血腫,於當日立即安排病人第2次之施O顯影劑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等情,亦有本件病歷及本件鑑定意見書可佐
- 又診斷主動脈剝離,電腦斷層掃描檢查需施O顯影劑,以完整評估主動脈剝離撕裂之精確位置及程度一節,亦有本件鑑定意見書意見可按(見本院卷第351頁),則第2次加作施O顯影劑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有其必要性
- 是被告上揭診斷及處置,符合醫療常O
- 是就此亦難認定被告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過失
- 9.
請求被告2人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尚O認有理由
- 於105年10月6日19時19分進行含顯影劑胸部電腦斷層掃瞄檢查
- 當晚巫炳峰值班醫師緊急會診心臟血管外科,心臟血管外科醫師建議緊急手術,心臟血管外科醫師向家屬解釋手術風險後,於21時49分將病人送往手術室等情,亦有本件病歷等資料在卷可按
- 則第2次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完成後,立即緊急會診心臟血管外科醫師,聯絡家屬解釋病情及手術風險,隨後即安排當晚施O手術,尚並無因上開檢查延誤診斷治療病人有主動脈剝離而施O手術時機之情形,此亦有本件鑑定書意見可佐(見本院卷第351頁)
- 是就此亦難認定被告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之過失
- 10綜上所述,尚O認原告所主張被告於本件醫療行為中,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過失,則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尚O認有理由
- (三)
請求被告臺北榮總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 另原告主張因被告臺北榮總及其醫師於履行兩造間醫療契約所為之醫療處置行為有過失,致原告受有損害,而請求被告臺北榮總負債務不履行及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等情,亦為被告否認
- 如前所述,被告臺北榮總及其醫護人員於履行兩造間醫療契約之醫療照護行為尚O認有原告所主張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過失,則無法認定被告臺北榮總有債務不履行或加害給付之情事
- 是原告依債務不履行及加害給付規定,請求被告臺北榮總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 四、
無理由駁回
-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加害給付)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 五、
兩造其餘攻防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 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 六、
判決如主文
-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壹、 事實及理由 | 程序事項
-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 民事訴訟法第173條
-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
- 4.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 (三)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
- 民法第188條第1項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
- 民法第227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本院之判斷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要旨參照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判決要旨參照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00號裁判參照
- 六、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據上論斷